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后能动起来,并不表示安装单位已经完成安全交付,也不意味着只要租赁时有一份检测证明就能直接使用。安装拆卸、自检、安全使用说明和验收手续,有不同作用,应沿着同一台设备的实际安装过程逐项核实。
安装拆卸主体及方案有明确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工程由熟悉的班组负责,不能代替对承担单位资质及实际人员的核对。方案也应对应设备和现场,不是把别处项目文本换一个名称即可。安装、拆卸各自的风险应真实评估,不能认为只在初次安装时需要程序,以后换位或拆除就任由普通人员处理。
安装完毕仍有自检和交付手续
该条还规定,安装单位自检并出具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作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安装人员口头说试过没问题,与能对应设备、项目及日期的完整自检文件,并不等同。
安全说明应使实际使用管理人员了解相应要求,不宜只在无人阅读的附件里留一行已告知。施工单位亦不能以安装方答应负责为由完全放弃本身核验;双方的签字应反映真实检查和交接,不能在尚未检查时先盖章,事后再用实际运行了几天证明程序全部正确。
出租检测与安装验收是不同环节
租赁环节的设备安全性能证明,不能覆盖安装地点、连接固定和现场使用条件的全部问题。反过来,安装单位完成自检,也不能宣称国家规定需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的事项一并被替代。
对条例规定的有关设施,达到相应检验检测期限的,仍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施工使用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等要求,也应依具体设备落实,不应把自检、检测和验收几个词混写成只要有一张表即可。发现问题时先依法防控危险,不能为了保留工期而继续冒险运行。
用实际记录厘清责任和整改
忠县施工参与方可将设备型号、安装单位、方案、现场监督、自检、安全说明及验收文件连续归档,明确未完成项由谁何时处理。停工、更换或整改造成的合同费用,应在事实清楚后另行核算,不能只因有合同分工就放弃法定安全要求。
发生争议,责任应结合安装缺陷、使用维护、检验和事故原因分别认定。手续存在瑕疵不意味着任何后来损失必然全部由同一方承担,真正安全合格也不能通过倒签文件来证明;真实检查和及时整改,才是让人员保护及费用处理均有依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