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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被提前解除,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能否索赔?

工程尚未完成,发包人要求退场,承包人除了已完工程款,能否索要剩余项目的利润?有可能,但剩余合同价不是当然应赔的利润。需要先核实合同效力、解除原因及损失归责,再证明如果正常履约,本来能够取得多少净收益。合同无效、承包人自身违约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处理不会完全相同。

先分开三笔款,避免互相覆盖

第一笔是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对应价款,第二笔是因解除实际增加的合理损失,例如符合条件的退场、设备撤离和材料处置损失,第三笔才是未施工部分的可得利益。已经包含在结算价中的费用,不能又整体计入解除损失;已完工程的结算争议,也不能用一个总的利润比例代替测量核算。

2026年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部分价款等问题作出规定。具体案件还要注意其适用时间。未施工部分的利润请求,应结合民法典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及合同通则解释审查,而不是把结算规则直接延伸成“未施工照付全部合同款”。

用可核对的成本测算代替一个百分比

可以从剩余工程的合同收入出发,扣除因不再施工而节省的人工、材料、设备、分包等成本,并说明相关税费、管理支出如何处理。投标报价、施工预算、实际采购合同、已施工部分的成本记录及同类项目资料可以互相校验。只有投标文件上的目标利润,未必足以证明实际可实现的收益。

例如剩余合同收入一百万元,并不意味着可索赔一百万元;若完成这部分仍需大量采购和施工投入,就必须扣除相应成本。此例仅说明计算逻辑,不代表云阳工程统一适用某种利润率。项目原本亏损、价格大幅波动或履约能力存在问题时,更应解释利润预期的可靠性。

解除责任和减损行为会影响结果

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与因承包人施工问题被依法解除,应分别分析。双方都有过错时,责任也需要按具体事实处理。合同无效情况下,不能当然以有效合同完整履行的利润作为赔偿依据。若双方已达成解除协议,还应核对是否真实、明确地处理了利润、退场费和其他请求。

收到有效解除或停工指令后,应及时核对能否停止采购、解除或调整分包、退还材料以及将设备合理用于其他项目。不能任由本可避免的损失扩大。替代项目产生的利益是否扣除,要分析与原违约和剩余资源之间的联系,不能把承包人所有其他经营收入一概抵扣。

证据应在退场前形成

对云阳工程项目,保存施工进度、现场交接、停工和解除通知,明确未完成范围、已采购物资及可回收价值。提出利润请求时,附计算表和每项依据,并与已完价款、实际损失交叉检查。资料不足不宜先许诺索赔结果;需要专业核算或鉴定的,应明确待查问题及成本。退场资料交付、工程保护等义务也应依法履行,不能用扣留现场资料代替对损失的举证。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