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扣了一笔工程质保金,总包又从分包结算中扣一笔,是否就属于重复扣款?不一定。不同合同可能分别约定质量保证金,但同一合同、同一结算中对同一笔保留款重复扣减,则需要纠正。渝北工程结算应把业主、总包、分包三本账连起来核对,不能只比较两个扣款数字。
先确认每一笔扣款的合同依据
列明扣款主体、被扣主体、对应合同、扣款基数、比例或金额、返还条件及已扣日期。业主对总包负有的返还义务,不当然等于总包对分包的返还义务;总包也不能在没有依据时,仅以“业主还没退”为由无限期扣留分包款。
2026年工程解释(二)对质保金计算与相关起算作出规定,具体仍应结合合同、结算和工程状态审查。工程退场或合同解除时,应特别核对相应起算规则,不能机械等到整个项目多年以后统一竣工才讨论返还。
三本账怎样对起来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业主至总包 | 业主结算、扣款通知、付款及返还记录 | 扣了多少、是否已退及对应什么工程 |
| 总包至分包 | 分包结算、质保条款、实付款 | 是否在应付款中重复扣同一笔款 |
| 实际质量处理 | 保修通知、维修证据、费用结算 | 是否存在另行可扣的真实维修支出 |
例如,分包结算净额已经扣除质保金,支付审批再次按结算总额扣除同笔质保金,就应核查是否重复;反之,业主扣总包、总包依有效分包条款另扣分包,不宜仅凭金额相等认定违法重复。还要注意合同名称是“履约保证金”还是“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可能不同。
维修费与保留款不能混成一个数
工程存在缺陷时,是否可以扣维修费用,要查责任、通知、合理修复机会和实际费用等。保修期内发生问题,并不让发包方当然取得全部质保金;质保金已退,也不等于法定或约定保修义务必然消失。未结清的真实维修支出与保留款返还请求应分别举证。
提出返还请求时,可列合同应返日、应返额、已返额和争议扣款,附上完整计算。要求对方出示业主扣留情况,只是核对事实,不能代替分析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及条款效力。
渝北项目承包人应先完成三方账目勾稽,再决定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返还、确认扣款或处理质量争议。把同一笔款在结算和付款中的流向画清楚,才能区分合法的不同层级保留与实际重复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