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仍选择招标,中标后双方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另签补充合同。价款与中标合同不同,是否一律只能按原中标价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既保护中标合同,也对客观情况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设置例外。争议重点在变化事实及其与新约定的联系,不能只看双方已经签字。
自愿招标也不能随意抛开中标结果
条文的一般规则是:对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而实际进行了招标的工程,另签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一方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不是必须招标,并不等于中标后可以任意私下更改全部价款。应保留招标文件、投标、中标通知及各版本合同,查明变化涉及工程范围、价格、工期还是其他实质安排,不能用补充协议的名称遮盖事先确定的压价交易。
例外要求客观变化且原先难以预见
第二十三条同时排除一种情况:双方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订施工合同。主张例外的一方,应说清变化是什么、何时出现,为什么在招投标时难以预见,以及为何需要相应新约定。
一般经营判断失误、单纯后悔报价、为争取回款自愿让利,不能直接称作该例外。反过来,也不宜只因工程文件曾概括提到可能调整,就未经分析认定现实中的任何重大变化均已完全可预见,仍要结合范围和具体事实判断。
新旧约定必须与变化事项对应
即使确有变化,也应核补充合同调整了哪些工作和价款,是否与变化相关。新增部分有合理计量计价依据,与把不受影响的全部项目重新定价,并不是同一请求。
可以列原招标前提、实际变化、影响部位、必要调整、双方确认和已实施情况。技术指令、现场记录、书面往来与支付应互相衔接。仅有事后一句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完整证明最初为何改变;也不能用后来签的文件倒填一个从未发生的客观条件。
与先谈后招、固定价格调价分别审查
中标前已经谈定实质内容再补走程序,涉及2026年解释(二)第二条的合同效力规则,不能拿中标后客观变化的例外加以掩盖。应先把谈判、招标、中标和变化日期排清,再选适用路径。
固定价格风险分配、材料价格变化及情势变更,也各有条件。本条不自动替代这些审查,更不意味着凡成本上涨都可以重签后要求全额调价。涉及新解释的案件,还须核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的时间衔接。
结算争议中说明为何采用补充依据
主张按补充合同的一方,可以具体请求确认受变化影响的计量计价,并说明已付款抵扣;主张原中标合同的一方,应回应对方提出的客观变化,不能只提交中标通知便不再解释。
鉴定能够帮助计算特定工程量和造价,却不能代替法院判断补充约定是否符合例外。先把法律前提和受影响范围确定,再讨论专业核算,才能避免两份结算表各有一个总价,却始终没有回答为何可以偏离原中标合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