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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要求延长设计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就要被没收保证金吗?

勘察设计评标定标迟迟未完成,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称不同意便视为撤标没收保证金。沙坪坝企业应区分有效期内擅自撤销与对延长期限的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拒绝延长者收回保证金和相应补偿权益,不能仅靠一封通知取消。

一、原有效期有明确起点和作用

办法要求招标文件载明有效期,并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先核文件、原截止日、实际延长通知及收到时间,不能把企业最早下载文件那一天当作有效期起点。

原期间内撤销文件与不愿承担新的延长期不同。不能只见投标人表达不再等待就套用原期内撤销后果,也不能投标人在原期尚未届满时任意退出,再把所有行为都称拒绝延长。

二、不能如期完成须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定标应在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应让不同主体在相应信息基础上作真实选择,不只向有意向中标的一家口头确认,再对其他人宣布已默认同意。

通知应可核对延长事项、期间及回应要求,保存实际送达。投标人不清楚内容的,可依法请求说明,不能倒签一份同意书制造原本不存在的意思表示。

三、同意延长也有相应边界

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能把继续等待的机会与改报价、替换核心技术方案等私下交易捆绑,损害依法应有公平竞争。

担保延期应与真实文件及机构要求衔接,不只在投标人内部台账改一个日期。涉及无法延保等问题及时依法说明,不能伪造担保文本或未经授权修改开立机构文件。

四、拒绝者的保证金和补偿分别核

第四十六条明确拒绝延长者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者有权获得补偿,不能以未继续参与排除该项已规定权益。

补偿有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不表示任何准备成本、全部预计利润或任意律师费均自动由招标人赔偿。列保证金本金、相关退还规则、文件补偿及其他争议请求,不把不同项目混成一个自己确定的总额。

五、用正式回应和结算材料落实选择

企业应明确同意或拒绝及其内容,保留送达、担保、退还和补偿记录,依法核对后续参与状态。需要提出异议或救济,针对实际文件和期限办理,不以私人冲突阻挠其他合法投标。

延长有效期旨在处理原程序未及时完成的现实情况,不是让投标人无限无条件等待,也不是给招标人随意更改实质条件的机会。把原期间、延期通知、真实选择及担保补偿对应,才能避免合法拒绝被误作违约,或同意后却遗漏相应担保安排。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