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争议准备调解,律师给出一份“调解服务报价”,报价低的一份是不是更划算,要先看它覆盖哪些工作。有人需要核清结算底数,有人已认可欠款,只差分期和担保,还有人已经起诉,需要将协议落实到法院文书。永川工程当事人询价时,把这些任务混成一句“帮我谈成”,很容易在调解有结果以后才发现关键条款没有处理。
报价前先说明调解从哪里开始
结算金额尚未确认的,应提供合同、签证变更、结算资料、已付款及代付清单,说明哪些金额已认可、哪些仍有争议。律师可以审核法律关系、证据对应和条款风险,但造价计算、技术质量判断是否另需专业人员,要提前确定。法律服务费不能默认包含所有造价鉴定、审计或技术咨询费用。
欠款已经确认的,重点可能转为分期日期、资金来源、担保和违约后安排。若案件已在法院,应说明案号、诉讼请求、保全情况和目前程序;报价是否包含阅卷、参加调解、起草或修改协议、核对调解文书,应当逐项写明。仅代拟一份文本,与持续参加多轮谈判和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工作量并不相同。
结算让步应当带着条件核对
调解方案至少要把工程价款、利息或违约金、已付款抵扣、质保金和争议保留分别列清。报价中若包括核账,应明确是核对现有材料、形成差额表,还是还要向多家参与方收集材料;报价中若包括谈判,应约定参与方式和工作边界。
当事人可以提前确定可接受的金额区间、分期长度和担保条件,但口头讨论的备选方案不宜不加区分地写成最终承诺。对外发送方案时,要说清它是待整体协商的提议,还是已同意的确定事项。涉及原担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权利,也不应在没有核对的情况下以“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一笔带过。
担保不能只在协议末尾写一个名字
如果由第三人保证,应核对担保主体、授权、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由公司提供的,还要审查相应内部决策及债权人的合理审查事项。抵押或质押则涉及财产权属、既有负担和依法需要的登记或交付。介绍一位“愿意负责的人”,不等于已经取得可执行的担保。
法院调解中,案外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依法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处理文书送交等事项。双方私下在报价单上写了“加担保”,不会自动成为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也不能替代担保物权依法需要的登记等手续。报价是否包含担保文件审查、与担保人沟通和登记材料准备,宜单独确认。
签署前逐项核对法院文书与最终方案是否一致:付款账户和日期、分期违约后果、担保责任、费用承担、已履行款项如何扣减,均应可操作。不能认为对方参加过调解,文书就自然覆盖其全部承诺,更不能先撤回保全,再等待以后补担保而不评估空档风险。
费用结算以约定服务为依据
委托合同应列明收费方式、工作范围、第三方费用、增项需如何确认,以及未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终止委托时怎样结算。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与律师费分别列明,不能把一项报价说成所有程序的总成本。
调解服务不应承诺一定压低多少债务、确保几天回款或者保证法院接受全部方案。询价时提交现有结算表、拟谈条款和程序状态,才能比较不同报价实际提供的工作,而不是只比较一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