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还没开挖,施工方认为看不到文物就无需考古调查,可能忽略前置制度。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分别处理土地出让划拨前调查与特定工程施工前调查,不能把第四十六条的施工中发现后报告,当作所有项目都可以等挖出来再处理。
先核土地阶段是否已依法开展调查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调查、勘探;有关区域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建设单位应查具体地块是否属于相应范围及已有工作,不能只看出让合同有无一句暂无发现。
应取得能够对应地块边界、工作范围和结果的正式资料。邻近地块做过、早年开发商听说没文物,或者普通岩土勘察未见异常,都不能直接替代本地块依法开展的考古工作。
三类工程有施工前衔接要求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未依前款开展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处开展调查、勘探。
这不是要求所有普通装修无条件重做同一项调查,也不是说大型工程只要没有保护牌便可跳过。应同时核工程性质、地块范围、法定保护边界及前期工作是否已经覆盖,不能由施工项目经理自行写免考古说明。
考古调查不等于施工队顺便试挖
第四十一条要求考古发掘履行审批,由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地下和水下文物不得私自发掘。为查清施工条件,不能让普通土方队先挖几坑找找看,再把结果冒充专业考古结论。
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保护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措施,重要发现还要上报。需要配合发掘时,第四十四条另有计划批准安排,不能因合同工期紧就自行将调查升级成挖掘搬走。
前置预算和合同工期要提前接入
第四十五条要求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应在进场、关键设备投入及开挖计划前核资料和时间衔接,不将原本应安排的程序全部留到机械到场之后。
第四十三条对有关保护措施导致建设单位停工、工期延长和损失,规定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批。该机制并非对施工方全部窝工费用作出预先赔偿保证;承发包之间仍要核合同、原因、通知和真实影响,避免同一费用重复申报。
用地取得与发现后保护仍各有作用
秀山企业参与异地建设,可形成地块前期考古资料、施工前待办事项、专业单位和审批文件、预算进度安排四项清单。拿到土地或施工其他手续,不等于已经证明考古义务全部完成。
即使依法完成前期调查,施工后来发现疑似文物仍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反之,承诺今后发现会报告,也不能免掉本来应做的前置调查。先厘清属于哪一环节,才能让文物保护和项目安排在开工前真正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