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已经按确认方案完成部分现场工作,发包人随后改变建设计划,要求换位置、扩大范围并重新勘察,却称原总价已经包含一切调整。是否增付费用,需区分原合同范围、计划变化和勘察人自身返工。不能把所有修改都算新增,也不能用总价两个字掩盖真实增加的工作。
变更来自哪里,是核算的起点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对因发包人变更计划、资料不准确或者必需工作条件未按期提供,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增费作出规定,标准联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本题主要核查勘察计划的真实变化,不是单纯统计施工现场闲了几个人。
将原勘察任务、位置、数量、技术要求与新指令逐项比较。发包人口头讨论备选方案,与已经要求实施新任务不同;勘察人原来未完成约定工作,也不能把补做原任务全部标作追加。双方确认过范围或后续有效变更的,应一并列入基准。
自身质量问题与计划变化不能混算
原勘察成果不符合应有要求而需要完善,涉及勘察人的履约责任,不当然由发包人另外付费。相反,原成果符合约定,因项目方案改变而不能直接继续使用,也不说明勘察工作从未发生。成果是否被最终采用,与是否已经依法依约完成工作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
存在两种原因交织的,可以按具体事项拆分:哪些是原质量纠正,哪些是新位置或新参数产生的必要工作。仅提交一张最终报告,未必能够回答原因;需保留原数据、版本、实际时间和双方提出问题的记录,避免用最新版覆盖过去的真实工作。
实际工作量要能够与新增范围对应
现场记录、钻探或其他工作原始数据、人员设备投入和成果编制,应能联系到具体变更。按合同已有有效单价或调整机制核算时,检查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也要以真实消耗和依法应考虑的因素说明,不能由一方事后任意报出追加总额。
同一份原资料可以继续使用的部分,应如实扣除,不重复收费。发包人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可避免或未实际发生的投入,也要列明。额外费用并不当然等于整个合同再收一遍,计划变化也不能成为勘察人扩大不必要工作的理由。
接到新指令时先把权限和费用问题说明
指令由项目负责人、咨询方还是无权人员提出,应依法依约核实。发包人内部还没审批,不当然否认其有权人员已经作出的真实安排;勘察人也不能只凭某个现场人员建议就自行扩大范围,再要求全部认可。
在合理情况下可先提交变化说明、拟增加事项、预计工作量和对进度的影响,保留答复。对依法必须遵守的安全、质量和审批要求,不因双方争价就省略。确需先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紧迫原因和范围,不事后编造当时没有的指令。
结算应留下两个可以复核的版本
秀山项目委托人和异地勘察机构结算时,可分别保存原任务完成表及变更增减表,列出工作量、依据、已付和有争议部分。协商结算还应确认哪些项目已结清,哪些保留核查,避免一个汇总数掩盖质量返工与计划变化的区别。
无法协商时,围绕具体变更和实际工作提出请求,必要的专业核实也应限定问题。第八百零五条的关键是原因与消耗相对应。把这两点说明,既能避免真正追加的工作无人结算,也能防止将自身履约缺口包装成发包人的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