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仲裁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名,不能单凭这个事实认定裁决不存在。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七条允许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签名或者不签名;应先核其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再审查组成、表决及裁决形式,而不是把所有缺签都一概忽略。
多数意见、首席意见与全体一致不同
第六十六条规定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时,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法律没有要求每一个三人庭裁决必须三人同意,工程造价、工期或质量存在意见分歧,也不等于程序必然无法继续。
但这不是允许首席在已有多数意见时任意替换多数结论。判断应以真实庭审、评议和裁决资料为基础,不能只从最后哪位签名推测所有人如何表决,更不能要求当事人私下接触仲裁员探听未依法公开的评议内容。
缺签原因需要具体核查
不同意见仲裁员依法不签名,与人员根本没有依法参与组成、裁决材料缺失或签章伪造等问题不同。收到文书时,可核裁决书载明的仲裁庭组成、签名、机构印章和送达信息,依法向机构询问能够核实的形式问题。
对裁决持异议,应指出实际违反何项法定要求。不能仅凭听说某仲裁员不同意,就断定其从未参加;也不能由机构简单说允许不签,便跳过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真实性或组成问题。
不签名不会自动提供一轮实体重审
裁决已经作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应按第七十一条等法定事由和程序判断,不是把仲裁变成不满意即可再起诉的普通二审。现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应保留真实收件日期,并核新旧法律的适用衔接,不能等到执行开始才研究时限。
认为金额计算有错、文字遗漏,与主张程序违法或伪造证据亦不同。应分别评估补正、撤销或执行阶段的法定处理,不能只在付款通知上写不同意就认为裁决已停止生效。
让争议落实到一份可审查的材料
保存仲裁协议、受理和组庭通知、人员变更、开庭笔录、裁决全文及送达凭据。工程纠纷如果涉及大量鉴定和反请求,应标明所提出的问题与裁决的实际处理,而非将全部技术分歧都归结为一人没签字。
巫溪项目当事人与异地仲裁机构联系时,应通过正式程序查询和提出意见,不以私下请仲裁员补签或撤签作为解决办法。签名规则能够解释合法不同意见,但裁决是否需要承担履行义务,最终仍应根据真实裁决及依法作出的后续处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