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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新承包人接手修复,原施工单位就能不再承担保修吗

工程出现缺陷,发包人安排新单位修复,原施工单位便称“已经有人接手,我的保修义务结束”。是否成立,要看接手的是具体维修工作还是依法发生责任转移。巫溪工程双方不能仅凭新单位进场,就忽略原缺陷原因、维修通知和原合同义务。

换人修,不等于所有原责任同时消灭

民法典对债务转移要求相应债权人同意,并对第三人履行有相应规则。由第三人代为完成修复、另行签订维修合同,与把原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全部转给新单位,是不同安排。

检查三方或双方协议,确认是否明确解除原义务、涉及哪些缺陷及期间,原施工单位是否参与承担费用。发包人自行找人进场,不应被自动解释为免除原责任;但已经明确有效免除或达成完整结算的,也不能忽略该安排又要求同一义务重复履行。

原施工单位应负责什么,先查质量原因

保修责任需要结合施工范围、质量标准、缺陷原因及法定保修要求判断。使用不当、第三人改造或设计原因,与原施工质量不合约定不同;同时存在多种原因的,应分别分析,不能把新维修中发现的一切都算给原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范围、最低期限及有关责任作了规定。约定不能随意突破法定最低保护,也不能只凭质保金已经退还就认定所有法定保修义务终止。保修期起算、具体项目和损害赔偿是否另有依据,应逐项核实。

另找人之前,保留通知与必要性

发现缺陷后,及时向原单位说明位置、表现、资料和合理处理要求,保留到达及回应。民法典关于工程质量不合约定、无偿修理返工等规则及工程解释对修复费用的处理,不能脱离通知、拒不修复和具体事实机械套用。

存在紧急安全风险的,应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固定当时状态和紧迫性,不能为等待回复而放任损害扩大。非紧急情况下突然全部拆除,再要求原单位承担无法核验的费用,也可能增加原因与金额争议。

新修复合同应避免损失重复计算

列清原缺陷、拟修复范围、价格及验收方法,区分必要修复与顺便升级。已经由原单位支付、保险赔付或质保金抵扣的相同部分,应在结算中说明;质保金不足,也不当然把原责任封顶。

维修后保留拆前照片、检测、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便于判断效果及后续新问题。协议可明确此次修复不涉及的原保修项目、追偿保留和证据交接,但不能凭一句保留责任就免除对事实的证明。

争议时,应明确请求原单位继续履行、承担合理修复费还是赔偿其他损失,以及相应依据。新单位对自己施工的质量承担责任,与原单位对原缺陷的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不能简单用最后进场的是谁来决定全部归属。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