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已经按固定价格锁定某批材料采购,后来市场上涨,又按市场价差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能否支持,不能只拿一张行情表计算“涨了多少”,还需核实合同价格风险、实际采购支出及所主张损失的原因。巫溪当事人应把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放在一起审查。
固定工程价与固定采购价不是同一份约定
施工合同可能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调价机制,采购合同则决定材料成本。工程款是否可以调整,应先适用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则;材料买得便宜或提前锁价,也不当然让发包人取得全部采购节约。但以“实际涨价损失”为依据另行索赔时,是否确实发生额外成本就成为重要事实。
2026年工程司法解释对约定工期内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与固定价格约定的处理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等情形需分别分析。不能把一般商业波动直接描述成当然应调整价款。
索赔原因是市场涨价,还是对方违约造成锁价失效
原采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涵盖哪些数量和交货期,需与项目需求对应。若因发包人原因延迟、变更,导致已锁定订单无法履行或需要新增采购,应提供具体通知、解除或追加采购记录。只证明市场上涨,不能替代对违约、因果关系和新增支出的证明。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风险约定 | 施工合同、调价条款、约定工期 | 哪类价格风险由谁承担 |
| 锁价采购 | 订单、数量、交期、定金及履行 | 哪些材料原本已锁定成本 |
| 实际变化 | 延期、变更、补购和结算凭证 | 何种原因造成哪些新增支出 |
同一成本不能以不同名称重复主张
材料差价、工期索赔、停工损失和工程变更计价,可能在计算中出现重叠。应逐项说明基准价格、实际发生额、已经在结算中调整的部分以及残余损失。采购商返利、取消订单退款或其他减损收益,如与同一成本直接相关,也应在计算中如实反映。
发包人认为不存在损失时,同样需要针对采购范围和实际支出提出具体意见,不能仅因有一份旧锁价合同就推定全部材料都按原价足额供应。承包人依法主张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与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索赔,也应分开论证,不能把两种计算口径随意切换。
协商或鉴定前,可先制作“合同数量—锁价数量—实际到货—追加数量—已调价”的明细,保留来源和计算公式。对情势变更、违约赔偿及工程结算采用哪种路径,应结合真实条件选择,不在没有实际采购与履行资料时承诺某个涨幅一定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