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已报告异常,现场进行了抢险,施工方认为险情暂时消除便可以继续原计划。巫山项目应把异常发现、处置、抢险和恢复安排连贯核对。现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设定义务,抢险人员离场并不自动表示恢复施工条件已经依法落实。
先核监测委托与异常报告
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对依法需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报监理后实施。
核委托对象、范围、方案与原始数据,明确异常是什么、何时发现、谁接收报告。报告正文、附件和连续数据应保存,不能只截一张正常值曲线,也不能为减少停工把异常数据覆盖成重测后的结果。
报告异常与组织处置不能互相替代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成果,发现异常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监测单位发了消息,不表示建设单位已经完成组织处置,群内有人回复收到也不等于危险已经消除。
形成接报时间、专业研判、措施、现场状态和后续监测的记录。需要相关单位参加时,列明实际参与及尚未回应事项,不事后统一补签把未参加者写成已确认安全。
危及安全时,应急抢险和报告依法落实
规定第十七条涉及紧急情况组织人员撤离,第二十二条要求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抢险。
因此,应核是普通数据波动、需立即处置的异常,还是已经发生险情或事故,并依真实状态办理,不能为避免报告故意降低事实表述。抢险方法和人员安全由有相应能力的专业主体依法确定,律师不依据远程描述给出技术操作方案。
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仍有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要求,抢险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不能仅以原专项方案曾经通过,或班组已把现场清理完,替代恢复方案与后评估。
将险情原因、工程现状、方案调整、监测安排及恢复条件交相应专业人员核实。涉及专项方案重新审核、论证或依法需验收的事项,应继续履行相关要求,不把一份会议纪要自动当成所有技术和程序条件已满足。
履职责任与费用索赔分别建证据链
监测、建设、施工及其他单位各有职责,出现异常并不直接意味着其中某一家应赔全部损失。应核委托和方案是否合理、数据是否真实及时、接报后是否依法行动,以及具体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抢险费用、待工、修复和第三人损害应按项目列明,附实施、支付、合理性及减损资料。行政责任和合同结算也应分开,不能因主管部门尚未处理,就不做已发生费用的真实记录。
恢复决策应能追到完整材料
可形成监测原始资料、报告与接收、处置及抢险、恢复方案、后评估和费用六组档案。第二十四条还要求相应施工、监理安全档案管理,不能只保留一份最终复工通知。
委托核查时,明确需要判断哪些职责尚未完成、哪项变更或费用存在争议。处理目标是让后续作业有合法、真实且专业的依据,不把没有再次报警当成任何情况下都可恢复施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