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书并不是设计责任的转移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通过审查后,设计单位仍应对自身设计质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分别规定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和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两种责任可以并存,不能因为盖有审查专用章,就将设计缺陷一概归给审查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执业人员对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三条还要求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这些后续义务本身说明,审查通过并不等于设计企业退出项目质量管理。
发现问题先核是不是同一版本的图纸
项目出现裂缝、承载异常或其他质量疑问,首先应锁定审查合格图、实际发放的施工图和现场使用版本。把各版编号、日期、变更通知、签章和交底资料对应起来,才能分清原设计问题、后续修改问题以及施工偏离图纸的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图纸;确需修改且涉及规定审查内容的,应依法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不能把施工中的口头建议当成已经完成合法设计变更,也不能在原件被替换后,仅凭现场一套没有版本记录的复印件判断全部责任。
审查机构有责任,也不等于承担所有损失
依该办法,审查合格的图纸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需要核实审查范围内的问题、责任行为及损失关联,不能直接推出只要工程有缺陷审查机构就全额赔偿。
同样,设计单位是否承担修正费用、返工损失或其他赔偿,应结合设计合同、缺陷成因和实际后果分析。建设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失实、施工不按图实施等因素也应分别调查。不能先把全部费用平均分给几方,再要求鉴定机构倒推理由。
追责前先保全技术链和修复链
建设单位可以向设计企业书面提出具体问题,要求说明依据、参与核查并提出依法可行的处理意见。涉及安全的,应及时依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不应为了保留缺陷原貌继续使用危险部位。确需检测、鉴定或修复,应留存实施前状态、方案、过程和费用材料。
准备委托律师时,宜同时带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与回复、完整图纸版本、施工记录及专业检测意见。先确定需要追加说明、变更、修复还是赔偿,再选择相应的责任主体和请求。只有一张合格书而没有技术成因材料,通常不足以完成对设计责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