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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范围被取消但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少做部分的工程款还要扣减吗?

固定总价是针对约定工程范围确定的价格安排,并不是无论实际取消多少施工内容都必付原总额。发包人提出删项后,双方需要先解决施工范围有没有依法变更、原总价覆盖什么,以及删项成本和损失怎样结算。也不能看到少做了一部分,就直接按原清单单价机械扣钱。

删项是双方变更,还是一方擅自停掉施工

先查合同是否赋予发包人调整施工范围的权利、调整程序及价款规则。有明确约定的,应审查本次调整是否落在约定范围、通知和授权是否符合要求。没有相应依据时,发包人单方不让施工,不当然等于承包人已经同意免费缩减合同权益。

双方已协商改变施工范围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关于合同变更及变更内容不明确的规则也需适用。会议纪要只写“暂停实施”,不能未经分析就按永久取消结算;项目人员提出删项,还要核实其权限及有关主体有无确认。

确定原总价到底包了哪些内容

对照合同、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有效变更,确定固定总价的计价边界。清单中的数量可能是参考,某个分项报价也可能包含与其他项目共享的成本,未必能直接作为删项扣款的唯一依据。

删掉一个项目,不代表该项目名下所有成本都未发生。已采购且不能合理另用的定制材料、为该项目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应与尚未发生的人工、材料等成本区分。共同措施费用是否节约,也应说明事实,不能在多个项目中重复计取或重复扣除。

承包人应说明已经实际完成的工作和因取消产生的具体影响,不能只用“固定总价不调整”拒绝核对范围变化。

不要把合同解除的比例结算直接用于所有删项

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时的结算,在约定及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规定了相应比例计价方法。这与合同仍继续履行、仅减少部分范围并非完全相同的情形。

因此,应先判断是部分变更、部分解除还是整体解除,不能从该条抽取“按比例”三个字,替代合同继续履行中的变更计价约定。工程是否依法招标、中标合同与后续变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也应结合实际审查,不能把任何盖章补充协议都视作有效调整。

结算应分成删减价款与另行损失

可以把账分为三部分:保留范围依法应付的工程款;取消部分依据约定或依法确定应减的金额;因对方违约等原因产生、且有法律基础与证据的损失。已经计入工程款的费用,不能再包装成损失重复索取。

双方应对每个删项写明对应图纸位置、未完成数量、已采购材料去向和费用计算依据。需要鉴定时,应限定鉴定任务和材料版本,不能让鉴定人替代法院判断合同究竟有没有变更。

最终结算单应明确哪些项目保留、哪些已经取消、哪些仍暂缓,及相应价款如何处理。对于仍有争议的损失,可以明确保留请求,避免一句“价款已全部结清”把尚未商定的问题一并封闭。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