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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风险矩阵由技术人员打分,就等于已完成可接受风险的决定吗

团队把风险打分表交给工程师填写,便认为任何得分低的事项都可继续运行,容易混淆危险源、风险评价和法定决策责任。二〇二六年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确定有权对安全风险容忍度决策的管理层级,用以最终确定风险矩阵、分级标准与危险源风险等级。

危险源与风险并非同一个统计对象

第四十四条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等后果的条件或物体;风险则涉及后果发生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按容忍度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不能只数有多少个设备问题,就自动得出同一个风险等级。

第十九、二十条要求保持危险源识别和系统分析评价控制流程,并关注内外部接口。技术资料有重要作用,但不能让一张没有权限来源、适用标准或控制证据的表格取代管理层应作的决定,也不能把缓解后可接受删去条件、直接当成当前已可接受。

低评分不豁免其他强制安全条件

设备检验、人员资格和依法应履行的报告等仍须满足。不能用内部风险矩阵宣称已获准违反明确禁止规定,也不应在没有专业基础时由文章给某种运行风险设统一数值阈值。

万盛相关单位可保存危险源依据、评价假设、标准版本、授权决策及控制验证,明确哪些事项尚不能进入可接受状态。不同岗位负责发现、分析、决策和落实,应真实衔接,不能把风险全部推给填表者。本文只分析制度中的权限与证据,不替代专业飞行或运行安全判断,也不保证某个评分可成为发生事故后的免责依据。

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512/t20251202_4180857.html),第十五、十九至二十一、四十四条第十三至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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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