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时涉及多种民航取证要求,被要求为每项都建立完全独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二〇二六年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允许在单一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下符合多项体系建设要求,不能仅凭许可数量就机械决定体系套数。
单一体系要真正覆盖各项要求
这种安排不是任选一项较简单规则代替其他要求,也不意味着某个许可证因此免办。应将实际业务、各类相关规章及取证要求逐项对应,证明同一体系内如何落实,不能只把不同手册合订成一本便宣布全部整合完成。
第十一、十八条要求体系涵盖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产品服务,通过系统描述支持,明确组织接口、设施环境、主要流程、职责权限等。多业务共享部门或人员时,尤其应核接口和冲突,避免某项风险在各手册间无人负责。
建设计划与已经有效运行分开记录
尚未建立的特定单位应在建设前制定实施计划。计划、文件和实际运行效果不是同一结果,体系还需持续监测和改进,不能只把内部批准日期当作所有取证机关已经认可。
万盛相关主体可形成多项要求对照表、单一体系覆盖位置、真实职责和记录、仍存在缺口及待办审批清单。其他民航规章另有实际要求时仍须核查,不用整合便利排除。本文不替企业制作技术合格结论,也不宣称一个体系可不经审查自动跨法人、跨许可通用;它说明的是依法可以整合建设,与必须逐项满足要求相容。
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512/t20251202_4180857.html),第十至十三、十八、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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