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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场设备有同一性安全缺陷,境内自用方、代理和销售方职责相同吗

国外生产的机场设备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的同一性安全缺陷,购买使用者已经向机场报告,是否就等于境内召回责任也已全部完成?第十七条把相应召回交给境内代理机构或者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发现隐患或设计缺陷的报告义务则另在第六十六条规定。

先按真实角色识别责任链

进口自用、在境内代理或者销售、受托维修可能由不同主体承担。不能只因都接触同一台设备就把召回义务、用户报告和合同维修全交给一个人;也不能让代理或销售方仅凭境外制造商还未回复,就当然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依法召回职责。

第十七条的条件是进口设备因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需要召回。个别操作不当或一般维修故障不能未经专业核实就一概称为同一性缺陷;发现问题也不能为了避免召回把已知缺陷改写成仅外观瑕疵。

使用单位报告不能代替经营端召回

第六十六条要求使用单位发现隐患或设计缺陷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严重故障、有关不安全事件亦有报告要求。用户应依法控制使用风险并保存真实资料,不能因为自己不是销售方,就以不负责召回为由忽略安全及报告义务。

万盛相关企业可整理境外生产者、境内代理销售合同、实际进口和使用主体、设备批次及缺陷资料、通知报告与召回措施,明确每一步由谁实施和核实。合同可以约定配合和内部追偿,但不能替主管机关取消法定义务。本文不预定召回数量或技术措施,也不将所有最终用户都自动认定为境内代理;角色与缺陷条件须据真实业务分别判断。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十二、十七、五十九、六十六、七十五、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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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