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隐患后选择第三方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能否据其保密、非处罚性原则,认定事故报告也已经办完?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有自己的内容范围和处理规则,不能把它当成任何事件都可选用的替代通道。
先确认报告属于哪类信息
自愿报告收集不良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执行标准和飞行程序困难,以及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对已经属于强制事件报告范围的事项,相关单位仍须按第十至十七条履行,不能只转发给自愿报告系统就宣布没有其他义务。
自愿系统由民航局支持、委托第三方运行,基本原则为自愿、保密、非处罚。其后还会核受理范围、联系补充、去除识别信息并形成分析建议,视情提供信息、发告警等。提交后有人联系核实,不等于保密原则当然已经失效。
非处罚性不是一张对所有行为免责的承诺
不能从这三个原则推导任何故意违法、其他法定责任或强制报告义务均消失。单位和个人应如实说明已知事实及不确定项,依法保护资料,避免将无关乘客或员工隐私附在公开帖里充当报告。
万盛人员可先整理隐患性质、真实经过、资料来源以及已履行的必要报告,保留合适的联系与反馈。正式举报、自愿报告和事发单位法定事件报告有不同目的与主体,选择时按事实核,不能为避开后续调查故意改名。本文不替具体系统承诺绝对匿名或特定奖励,也不把第三方收到邮件当作所有机关已受理。
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2207/t20220718_214443.html),第五、六、十至十七、二十四至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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