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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设备还未检验合格,可以先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补检吗

设备制造或销售单位准备参加机场设备投标,提出交货前肯定完成检验,因此现在不必取得合格结果。第十六条不仅禁止相应设备销售出租,还单独禁止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参与投标,不能只把检验条件放在最后交付节点。

产品状态与投标人营业资格分别核

企业有营业执照、经营资格或良好信用,不当然证明拟投具体设备已检验合格。应核所投型号、实际制造及变更、检验范围和真实报告,不借另一型号文件或将预期排期当成已出合格结论。

这也不是把所有行业的研发投标一律定成同样违法;本规定适用的机场设备范围、项目和实际投标行为应先确认。招标文件自行允许以后补交,不当然排除本规章明确的设备状态限制,合同付款条件也不能把未发生的检验写为已完成。

中标、检验和投入使用各有条件

第十四条要求相关技术资料文件齐全,第五十九条对使用还要求经认定机构检验合格且已由民航局通告公布。即使某一招标阶段有相应材料,也不能由此自动断言设备已满足全部交付使用条件;相反,未来计划能通告,也不倒过来让当前未检设备取得参与投标条件。

万盛企业做投标审查,可以把投标产品清单、报告对应、标准及变更状态、拟交付资料和使用条件分列,发现缺口依法核实处理,不通过改报告日期或换型号封面解决。是否影响具体投标结果及民事责任,还要依据真实采购制度、文件和事实另审;本文不承诺补检必能挽回中标,也不替任何设备作技术合格保证。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二、十四至十六、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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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