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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真实引航证书与购买假证,吊销和收缴能混成同一处理吗

真实机关签发的引航证件,若是靠欺骗、贿赂取得,与自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件,并非本办法中同一个处理条款。核查不能只看纸张真假,也不能用“证已经拿到”掩盖取得过程。

不正当取得与假证交易分别识别

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重点包括申请与审查过程中的真实行为,不能因为证件确由机关签发,就认为本条没有适用空间。

第四十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规定收缴有关证件、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这里的“收缴”不宜与前条真实证件的“吊销”任意换词;也不能把所有中介收取服务费,不查行为便宣布构成买卖证件。

保存的是取得和流转链条

可核原申请材料、培训与考试实际经历、办理主体、款项用途、证件签发或修改情况及实际持有人。合法协助递交资料与承诺不参加培训考试即可买到资格,需要据真实行为区分,不以合同标题代替事实。

万盛相关单位发现疑点,应向有职责的海事机关提供真实版本,停止用未经核清的证件证明人员符合任务要求,不私下改证、销毁转账或补造培训记录。后续是否还涉及治安、刑事或其他责任,须核相应法律及具体事实,本条罚款不能被理解为买证后支付即可继续使用的价格。对证件真伪、行政处理与劳动合同责任,应分别形成可核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501/t20250120_4162822.html)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2025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501/t20250120_4162822.html),第39、40条:欺骗贿赂取得与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分别处理,真实签发不等取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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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