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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留气球只升到50米,能否不装快速放气装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要求,系留气球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条文写的是超过,不能把单项阈值改写成达到;但也不能据此向客户保证只要计划表写50米,本次作业在所有方面都可以不装、不核或不管。

先核真实升放高度,而非宣传方案上的数字

是否触发该项义务,应对应实际离地升放高度。系绳长度、楼宇效果图标注和实际气球位置不是可以不加核实便互换的数值。拟定方案、现场地面条件、作业控制及真实运行状态应相互对应,不能人为只记录升放初期的较低位置。

实际超过50米的,不能以只超了一点或已有人员看守代替加装要求。实际未超过该阈值,也仍应核本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许可决定和其他安全要求;本文只解释这一项规章阈值,不代替专业主体确定具体装置和作业方案。

一项高度条件不包办全部安全判断

牢固系留、现场专人值守、适宜气象条件,以及与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等障碍物的安全距离,都是另应核实的要求。不能因为没有触发快速放气的这一项数值条件,就把其他事项从现场清单中删除。

同样,装上快速放气装置也不等于活动高度和地点当然获准。高度上限、特定场所禁限与本次许可范围分别适用,不能把一件安全器材当作任何高度都能升放的通行证。存在不同要求时,应核有效依据和真实适用范围,而不是挑对自己最省事的一条。

万盛活动单位可将最大拟升放高度及依据、是否配置装置、配置和检查责任人、其他安全事项以及实际许可版本列成可核材料,由合格作业单位按有效要求确认。发生方案改变应先核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程序,不能在检查后把原始记录改成一直未超过50米。

办理事项可从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找,并按实际升放地点确认有权机关。这里没有宣称万盛存在另一个地方豁免高度,也不以法律意见替代设备选择和现场技术安全结论。

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七至十九、三十条。官方全文:https://www.cma.gov.cn/gzk/202012/W020220711600580677546.pdf 。事项入口:https://zwfw.cma.gov.cn/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