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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气球拿到气象部门批准后,还要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吗

已经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批准,仍不能把后续飞行管制申请略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在拟升放两日前持相应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这不是再向气象窗口提交一次同样的资质材料。

单位资质、气象活动许可、飞行管制申请分别对应事项

单位具备升放气球资质,回答的是谁可以依法从事作业;第十三至十五条的许可针对本次具体升放环境和气象条件;第十六条则专门针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要求拿已有批准文件再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不能用其中一份证件宣布所有事项已经完成。

这也不能照搬为所有系留气球都按第十六条办理同样申请。应先确认真实物体类别,其他航空和机场净空规则如另有要求,仍应分别核查,不能以本文限定第十六条的对象来排除其他适用规范。

提前五日与提前两日不能拼成同一个日期

第十三条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要求至少提前五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第十六条要求持批准文件在拟升放两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中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排期时应把申请、实际受理、书面批准以及后续飞行管制申请分别列出。不能在还没有规定批准文件时,把自己发出一封咨询邮件写成已完成第十六条程序;也不能将机关受理后的办理期限,改称申请人可以活动当天补报的理由。

客户预约不代替可以实施的实际安排

万盛活动需求方与作业单位可以据此核对单位证书、本次气象批准文件、飞行管制申请及实际依法获得的安排、升放范围和现场责任。对飞行管制的具体申请方式和要求,应向有权部门依公开规范核实,本文不编一个可通办全国的邮箱或保证获准时间。

气象事项可从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找公开指南,再按实际升放地点确认实施机关。把已预约日期、器材已到场或者主办方愿意自担风险当作先升放的理由,都不能替代仍应完成的法定事项。上述是全国规章的程序区分,不是本所承办案例或当地特殊政策。

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六、十三至十七、三十二条。官方全文:https://www.cma.gov.cn/gzk/202012/W020220711600580677546.pdf 。气象事项入口:https://zwfw.cm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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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