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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取水许可证,自备井就不用缴水资源税吗

企业自备井持有取水许可证,就不再涉及水资源税吗?二〇二四年十二月起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按规定纳税,许可与税款分别解决依法能否取水、取水如何计税,不能互相替代。

自备取水与购买管网供水,先辨实际关系

财税二〇二四年第28号办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取用水的纳税人,并要求依法申领取水许可。企业使用自备井,即便水只供本厂而不销售,也不能仅以没有水费收入排除;从公共管网购买供水,与企业自己直接抽地下水又不是同一环节。

征税对象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等另有矿产品资源税安排。应核水源和取水口,不能把经过普通净化的地下水自行改称再生水,也不把所有外购水都报为自己取水。

持证额度,不等于实际取水计税数量

一般按实际取用水量与适用税额计算,地下水、短缺超载地区及特种用途有分类安排。许可水量、年度计划和实际量应分别记录,不能总按证上最大数申报,也不能因实际超过许可,便把超出的部分留在税表之外。

办法对未经批准、超过许可或计划部分可从高适用税额另有安排;缴税不能消除违法取水责任。万盛企业实际取水口在其他地方的,应核取水口所在地及法定调整规则,不单凭企业注册地址选税额。

水表坏了,不能直接申报为零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要求安装合规计量设施并维护,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负责。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有问题、故障未按要求修复、不能计量全部水量或篡改数据等,可能按主管部门核定水量申报。

核定可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或省级规定的其他方法,不能把无法读取的月份直接写零。应立即记录故障、报修、运行和替代数据,依法配合取得当期核定书;不得为了少缴税拆表、绕表或修改后台读数。

多个取水口,合并申报有条件

现行征管公告要求两个以上取水口分别计量、申报;同一取水许可证多个口、同一税额且许可水量或计划合并下达等规定情形,可以合并。不是只要属于同一家公司,就能把地下水、地表水和不同税额全部揉成一个平均价。

应维护取水口、水源、用途、税额、计量和许可计划对应表。许可或计划经依法调整,需要据调整后情况重新计算并更正申报,不能只在内部生产报表改数字而不处理原税务数据。

节水优惠须核名单、条件和单独计量

符合规定的工业先进用水效率,可按名单和条件减征相应年度百分之二十;不是购入节水设备就立即享受。免减税用途也须单独核算水量,不能准确提供的,不予免减。征管规则对无证、超许可等违法行为影响优惠另有规定。

企业可先交付取水口清单、计量状态、申报方式、核定与优惠资料,再落实具体纳税期。按月季申报一般在期末后十五日内办理,其他方式依规定核。律师核许可与税务行为性质,财税和水务人员核量及税额;不把已付水资源费的旧凭证当作全国费改税后永久免税证明。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