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免费借用一家免税单位的土地作经营场地,认为土地原来免税,自己不用付租也就不必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资格不能随土地名称无限传递,应看实际使用主体、用途和适用规定;无偿使用恰有专门的双向规则。
先确认土地在征税范围,以及免税理由是什么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为相应纳税人。不能把位于某区县的所有土地不经核实都认作同一税区,也不能只因属于集体土地便一律认为排除。
条例第六条对国家机关、特定事业单位、宗教寺庙等的自用土地及其他特定用途列有免税安排。需要说明究竟适用哪项、原实际用途和范围,不能把公益性质、非营利登记或对方口头说免税,直接等同任何经营用途都无需纳税。
纳税单位免费用免税单位土地,仍应照章缴税
国税地字一九八九年第140号第一项明确: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没有支付租金,不会自然使公司经营占用变成对方自用,也不能以自己没有土地所有权为由忽略实际使用。
应核真实交付和占用、使用边界、设施及经营情况,区别确属免费借用与另有服务、合作或收益分成对价。税收判断不使不合法用地自动合法,单位有权同意借用与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审批等要求也应分别查清。
反方向无偿使用,规则并非完全相同
同项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它与公司借用免税单位土地的方向相反,不能只截取“无偿使用免征”几个字,就用到所有免费借地。
适用仍应真实证明接受方的免税身份和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况,不能由普通企业注册一个名称含公益的关联主体便当然转换。双方存在其他付费安排时,要说明实际关系,不能以合同一个免费标签掩盖真实交易。
面积和使用变化,应有可以核对的记录
条例第三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整体地块一部分由免税单位继续自用、另一部分交企业经营,应核具体边界和用途,不能不分范围全部按免税,或没有依据便把整片土地都归到借用企业。
借用协议、权属与地籍材料、平面图、交付记录和实际使用变化可以相互印证。以后返还、扩大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核税务处理,不只在首次签合同留一次记录。适用税额与缴纳期限按土地所在地实际有效规定办理,不编万盛统一免费借地优惠。
合同可以分担成本,不能随意更换法定义务
双方可约定谁提供面积资料、谁负责申报、发生依法应缴税费时怎样结算,但内部负担约定与法定纳税主体不同。遇到过去一直未报的情况,应如实查明原因和期间,依法补正,不能倒签交还日期或制作不存在的公益使用记录。
律师的核查成果可列为免税依据、实际用地人、使用方向、应税与免税面积及资料缺口。这样才能判断免费究竟影响哪项合同对价,而不是把免租、免税和合法用地三件事都寄托在一份简短借用证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