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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交所得税,国内就能全额抵税吗

居民企业在境外项目缴过所得税,国内申报是否可以把境外付款一比一全部减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既有可抵税款范围,也有中国税法计算的限额。外国收据上写了税,不代表其中罚款、错征或退回部分都能抵减国内应纳税额。

本题讨论企业抵免,不是境外所有付款报销

财税二〇〇九年第125号通知要求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核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税款及抵免限额。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所得,不因利润尚未汇回国内就自动不计;收入、相关支出及所属年度要按相应规则确认。

境外个人工资、合伙人的个税或企业缴的其他税费,不能都直接放进同一企业所得税抵免表。先核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和税款性质,再决定是否适用,不能仅以付款人都是本公司代替分类。

已实际缴纳,也要排除法定不能抵免部分

通知第四项以境外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为基础,排除错缴错征、按协定不应征、利息滞纳金罚款、已实际返还补偿等。不能把一张合并缴款书的所有项目直接合计抵税。

按我国规定已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以及已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相关税款,也不能再重复抵免。协定饶让等特殊安排应按真实条款和条件另核,不是拿不到缴款凭证就自行假设对方已给免税。

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部分并非当年随意扣完

通常应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相关所得和税额形成限额,再与符合条件的境外税款比较。境外缴得多,不会因此让我国对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无上限消失;境外缴得少,也不能直接按国内限额虚填全部抵免。

超过限额余额可按规定从次年起连续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在各年度限额抵当年应抵税额后余额中抵补。应逐年列来源、原始余额、使用和剩余期限,不能每到新一年都把旧余额重新起算五年。

分国与综合方式,一经选择五年内不能随意改

财税二〇一七年第84号增加不分国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选择,原有分国别不分项方式也可选择,但选定后五年内不得改变。不能每年看到哪个国家税率高,就只对有利项目单独更换算法。

依法切换新方式时,以前未抵余额在剩余法定结转年限内继续按新限额处理,不自动获得新的完整五年。股息间接抵免又有持股和层级要求,现行通知已将规定层级扩至五层,不能继续机械沿用125号原三层或把所有关联公司税款都当成本企业负担。

先核凭证与归属,再做计算表

境外申报缴款、收入合同、成本分摊、股息决议、持股链及退税资料,应能说明哪项所得、哪个年度、谁实际负担。材料不能准确支持项目时,应查缺口和补证路径,不能用境外商业登记证代替完税及税额性质证明。

万盛企业发生真实跨境经营,可让律师核合同主体、收入归属和文件,财税人员核中国税法调整、抵免方式及余额。取得税收居民证明、完成付汇或已在境外申报,均不直接决定国内抵免金额;也不能承诺任何境外高额税负都会由国内全额退还。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