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显示被诉设备在宁波一处企业使用,是否足以让宁波法院审理对山东制造销售商的专利诉讼?天津某环保公司与淄博某化工公司案,要求管辖连接点对应本案被诉行为及主体,而不是设备出现在哪里就都能起诉。本文为官方完整两页案例库研究,非本所承办。
原告主张多项行为,仍须分别有初步依据
权利人就侧开密闭型节能看火门有关专利,指控淄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向宁波中院起诉。被告认为自身制造销售在山东,且没有所指使用行为,提出管辖异议。
一审驳回异议,最高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撤销该裁定,交山东济南中院审理。这是管辖处理,不是确认产品不侵权或宣告专利无效。
证明制造商是谁,不等于证明它在使用地实施所诉行为
原告照片初步证明产品生产单位,但设备在宁波由案外炼化企业使用,尚不能说明被告也在那里使用。原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实施地在宁波,不能仅靠案外使用事实补上被告行为的地域联系。
法院强调侵权实施地所对应的通常应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非该诉所诉行为的发生地,若与纠纷没有实质关联,不能自动成为管辖点。这里不是宣布专利产品使用地永远不可管辖,而是要求起诉主体、所诉行为和相应证明一致。
不为选法院临时创造行为或变换主体
准备材料可分被告、被诉产品、具体行为、原始合同与交付、网页和实际使用主体,说明每项证据证明到哪一步。产品标签、买方现场与销售地点可能不同,不能把一张照片承担的证明范围无限扩大。
今天起诉还应另核有效专业及级别管辖规则,不机械沿用当年法院设置;追加真实应诉主体或改变请求亦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为制造便利地点临时编交易。本案可借鉴的是以被诉行为限定连接点,后续实体侵权与赔偿仍须独立审查。
公开来源:[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26.html);[官方案例库PDF全部2页](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1/05/14/41/20260105144138_30605.pdf)。公开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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