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因人员信息不实退出,递补者并不会因此免于核验自己的投标承诺。交通运输部第三批北京漫水桥案,先后查出两家投标企业未如实披露拟任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任职。本文为公开行政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两个阶段各有自己的不实填报
2024年2月项目开标,控制价15428.9089万元。北京某公司承诺拟任经理刘某没有其他项目任职,但其实际担任另一项目经理,被质疑后由中交某公司递补。递补公司拟任经理郭某除所填项目外,也兼另一项目经理,未全面上报,签约后亦未主动报告不实问题。
北京交通委员会分别在2025年7月、8月对两公司各罚81.1846万元,2026年9月通报公开。未披露处罚编号、两名经理个人罚款或最终项目施工结果,不能自行补写。
资格经历与当前任职是不同证明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涉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责任。具备证书、以往做过相应工程,不直接证明当前可以按承诺全职投入;公司应如实反映所要求的人员状态,不能只展示一张资质复印件掩盖在建任务。
本案不是据此宣布全国所有项目经理绝对不得兼任任何任务。具体任职条件要核招标要求及有效规则,公开认定的关键是本案承诺与实际任职不符,不同场景不能仅凭“兼职”二字复制处罚。
递补前重新核自身真实状态
万盛企业可把人员证书、已任项目、拟任任务、时间冲突、本人确认和投标填报逐项对照,发生变化及时依法说明。不能因为前一家更明显违规,便认为自己的信息无需再审;签约后也不应用沉默掩盖投标时不实。
本案罚款各自明确,不将控制价直接当两家实际获利或损失,也不把行政处罚替代全部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判断。可借鉴的是每个投标主体独立保证信息真实,且关键事实需持续衔接至签约实施。
公开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https://www.mot.gov.cn/xinwen/jiaotongyaowen/202608/t20260812_4211614.html),案例8。相关规范:[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html)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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