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被书记员截留,分管领导没有被公开认定收钱,是否就与责任完全无关?最高法2026年公开的李某、苗某案,分别评价书记员贪污和领导在账号、审核及实时核对上的职责缺失。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领导职务本身当成有罪推定。
款项与系统权限同时失守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便利,收款不入账,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86.3万元;其间使用分管副院长李某、局长苗某的账号密码,在无关联案件间转移案款,掩盖截留。
苗某将自己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代收代缴未严格审核,对其他案款未实时核对。李某密码保管不善,对发放申请未严格审核,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只看到最后有人点击,就忽略审批权限和管理链,也不能把全院每个工作人员都推为同等责任。
实际占款与不当监督是不同评价
2026年,苗某被认定对非法占款负直接责任,鉴于发现后及时汇报、积极挽回损失,受党内警告;李某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如实说明问题,同受党内警告。书记员因贪污罪被追究刑责。
公开稿没有披露书记员具体刑期、两领导个人非法获利,亦没有说86.3万已全额返还,不能补写。领导的党纪处理与书记员刑事责任不是一张相同处罚表,不能因处分名称相同就忽略责任类型和从轻事实。
账号代管不是仅有一项信息安全瑕疵
本案账号与无关联案款转移、审核和核账失守相连,涉及胜诉权益能否兑现。官方强调执行人员不得把账号交他人使用,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实际落实,不能只在书面制度中列出由领导审批,实际长期无人核对。
借鉴时应逐项查真实职责、权限交付、申请和付款对应、异常发现及处置。及时报告与挽损可以被评价,但不意味着过去缺失自动消除;反之,不能因为最终有严重后果,就不查领导是否已尽必要注意。
万盛当事人核执行款,应通过正式渠道核本案应收、实收、已发及费用,保存对应文书和付款信息,不向个人账户转款来换取快发。发现异常,可提出具体核对线索,不非法进入办案系统或索要其他案件个人资料。
2026年司法责任条例第十一条亦保留依法履职、尽必要注意并能合理解释的免责边界。此为当前制度参照,本案各处理依官方已披露事实理解,不擅自认定原决定用了新条例的哪一条。
来源:[最高法第一部分第四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4781.html);[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十一、四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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