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最初获伦理批准,后来偏离方案且不跟踪审查为何仍担责

临床研究曾获得伦理批准,后续换治疗方案、长期不报进展,是否仍能凭最初批件解释合规?苏州法院罗某案表明,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不止发生在入组当天,实际研究过程仍须持续受到约束。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苏州公开案例研究;供万盛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临床研究曾获得伦理批准,后续换治疗方案、长期不报进展,是否仍能凭最初批件解释合规?苏州法院罗某案表明,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不止发生在入组当天,实际研究过程仍须持续受到约束。

一、改为联合治疗后去世,法院逐项核查过错

罗某患多发性骨髓瘤,参加甲公司与乙医院合作的细胞治疗研究,签公司提供的知情书并先后住院十次。2020年3月病情恶化后接受细胞治疗联合化疗,明显不适、转院未果,于4月去世。家属于2023年底起诉。

姑苏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支持返还二十万元试验费,并判二被告共同承担七成损失、赔七十余万元。本文据苏州中院2026年4月1日官方全文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案号和具体判日未披露,不改称万盛医疗事件。

二、批准的是特定方案,不是任何后来操作

法院发现医院未按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方案治疗。治疗实际做了什么、偏离何项内容、是否经过应有审查,不能用一张最初同意开展研究的意见全部回答。原病恶化也不能自动成为任何研究措施都可直接加上的理由。

本案还存在公司知情同意书未经伦理审查、免除申办方责任内容不合规范、医院告知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公司与医疗机构各自参与的行为应具体核,不因患者签过名就当然免责,也不能只因双方合作便不查行为就推同等责任。

三、不报进展、不跟踪,导致研究脱离持续管理

研究者没有依规提交进展报告,伦理委员会亦未按规定跟踪审查,是原案明确列出的过程缺陷。需要关注方案执行、出现的风险、变化怎样报告及研究是否仍适宜继续,不能把伦理工作理解成只审一次文件。

法院结合这些过错与死亡的因果,也考虑患者本身疾病凶险、病程进展,认定七成责任。不是在研究期间死亡就推定研究方全责,亦不是只要患者重病就无需再查治疗和管理过错。专业鉴定、真实病历及研究记录应互相对应。

四、费用返还与损害赔偿应分开核算

原案二十万元试验收费全额返还,与按七成计算的死亡损失,属于不同项目,不能将返费也先打七折,或把同一费用再次装入损失重复计算。其他真实常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试验,不宜仅凭收费项目名称判断。

万盛患者及家属可依法索取本人病历、相应研究告知和费用明细;研究方应保存方案版本、审查、进展及风险处理记录。出现病情变化首先及时就医,不为举证自行停药或重复危险试验。

本案主要行为在2020年,2026年是报道年。现时研究还须核2023年伦理审查规范和已于2026年5月施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条例等适用路径,不能将新规定倒用于原行为定责,也不能把技术临床研究与依法获批后的临床应用收费混为一谈。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