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奖励条件已达到,公司能靠始终不审批拒发奖金吗?

奖励办法写明完成项目后按程序审批发奖金,项目已完成,公司却始终拒绝启动审批,能否只凭没有领导签字就拒付?指导案例一百八十二号彭宇翔与南京城开案,区分实质奖励条件和公司掌握的程序。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公开案例研究;供万盛读者参考
案号
(2018)苏01民终10066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奖励办法写明完成项目后按程序审批发奖金,项目已完成,公司却始终拒绝启动审批,能否只凭没有领导签字就拒付?指导案例一百八十二号彭宇翔与南京城开案,区分实质奖励条件和公司掌握的程序。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南京,不是本所承办或万盛本地案件。

一、奖励依据来自公司已有办法

公司制定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办法,按项目预期利润或收益等确定奖励,投资开发部提出申请后经审议审批发放。彭宇翔任该部门经理,部门成功引进六项目,并先后提交六份奖励申请,离职前未收到奖励。

这并不是法院脱离任何制度直接创造一笔奖金。首先要有实际奖励安排、适格受奖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工作,普通工资、企业完全自主另行赠奖与已经承诺的超额劳动报酬不能混为一谈。

二、公司承认初步符合却拒绝核查

审理中公司认可六项目初步符合受奖条件,却以部分项目总额或分配明细未审批等抗辩。对法院询问是否会继续启动审核,明确表示拒绝,今后也不再启动。

公司还称部分项目亏损、彭某严重失职、奖励已发,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争议因此不只是申请表缺一个签名,而是掌握流程者无合理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并试图由此阻却实体权利实现。

三、法院区分标准与实现标准的流程

生效裁判认为考核标准是能否获奖的实质评价因素,审批流程是用人单位设置的程序。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流程本身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不能仅以未启动或未完成流程拒绝奖金。

公司仍有依法设定奖励和核实事实的权利,但审核也是其义务,拒绝应说明合理理由。不能反向理解为员工提交任何申请都自动获奖;存在真实未达指标、有效特殊约定或已支付等事实的,仍须依法审查。

四、二审改判金额与最初请求不同

彭某请求奖励一百六十八万余元,一审驳回。南京中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作出(2018)苏01民终10066号,撤销原判,判公司支付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

引用案例应区分请求额、部门奖励及个人份额,不把原申请数额直接写成全额胜诉,也不将原案奖励比例作为全国所有企业必须采用的标准。判决结果建立在该案制度、项目和分配证据之上。

五、同类请求要证明条件而非只催签字

万盛劳动者可整理完整奖励办法、适用版本、岗位及项目完成证据、计算和分配规则、申请与拒绝回复。单位如认为未满足条件,应明确具体标准及事实依据,避免只答尚未审批。

奖金是否已形成权利、离职条款和申领时限等仍应据现行法与事实核查,不能因有这份案例就忽略仲裁程序和法定期限。案例提供的关键判断是,掌握程序的一方不能无正当理由不审核,再以自己造成的流程缺口否认已满足条件的报酬请求;条件与金额仍要由真实材料支持。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