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某物业公司诉业委会等案中,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并与新物业签约。原物业认为表决面积和人数比例不合法,起诉要求确认选聘决定无效。法院认定原物业并非小区业主,无权以该方式请求判断业主大会决定效力,裁定驳回起诉。官方未披露具体法院、地区、案号和裁判年度。
谁可请求审查决定效力,是独立程序问题
民法典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列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并规定有关决定对业主的约束及受侵害业主的相应救济。原物业服务企业有合同利益,不代表因此成为业主自治组织成员。本案区分了合同相对方与业主身份,不能以服务过小区就取得所有业主权利。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确认该决定在所有方面绝对合法,不是同一句话。公开案处理原物业的诉讼资格,文章不能反推法院已代所有业主全面审核每一张选票,也不能据此说真正受侵害的业主永远不得依法主张。适格主体、法定条件和程序期间仍需各自核对。
合同损失可以依法另寻对应路径
原物业认为解除造成损失,可以依相关规则另行评估合同请求。是否有损失、谁应承担、金额和通知等,需要真实合同及事实,不因失去决定效力诉权就自动获得赔偿。不能把合同费收不到的焦虑,变成无依据阻挠新物业的理由,也不能以起诉为名无限占用用房和资料。
相反,业主大会依法自治也不能被解释为可任意侵害合法合同权利。该案不是允许任何主体不守程序换物业,而是要求用正确主体和请求处理争议。将合同责任、决定效力与退出交接分开,有助于避免在一场诉讼里提出没有相应基础的全部要求。
决定和合同材料分别归档
万盛小区可依法保存业主表决、通知、授权和新旧合同,相关主体真实履职,不补造程序文件。原物业拟维权,应先查自己以何种身份提出什么请求,及时处理交接,不以拒退场迫使谈赔偿。涉及业主名册、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法限定使用,不将整套资料公开施压。
律师需要结合身份、合同及实际损失说明可行救济,不能承诺发现表决瑕疵就由原物业推翻全部决定,也不应把驳回起诉说成一切权利消失。本文为最高法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未知地区改作万盛。正确选择权利基础和程序,是维护合同与业主自治都不可省略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