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订单背后真有保险合同,是否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汪某、陈某甲等九人案既核被保险人身份和事故真实性,也核取得理赔款后掩饰来源的行为。本文依据上海检察机关完整公开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骗赔或转移款项的方法。
保险材料解决主体问题,订单还要回应事故是否真实
二〇二四年九月至十月,汪某、陈某甲及相关团队骗取运费险理赔款二百三十七万余元。办案人员调取投保材料,明确各人的主体身份,再结合订单、赔付与人员联系确定参与范围。
检察机关认定,相关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此设有专门规定,不能只凭钱来自保险公司就省略主体与事故审查,也不能将所有正常退货理赔认成犯罪。
三组金额的用途不同,不能再相加成全案骗款
来源另记汪向上游支付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余元,陈某甲帮助处理并兑换的款项折合六十一万余元。这两项是后续资金行为的统计,不是二百三十七万之外新增的被害人损失。
核账应使理赔入账、个人提成、后续款项相互对应,查明重合部分及统计时段。团队骗款、个人实际获利与洗钱所涉款项不是一个名词,不能把摘要三数直接相加后分给每个人。
两人两罪与另外七人的判项分别记载
检方认为汪某、陈某甲又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将理赔款转换并转移,应另以洗钱罪追责。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仍要求相应上游所得及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行为,不是任何收到款后付款都自动新增洗钱。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法院以保险诈骗、洗钱两罪对汪、陈作出判决,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文某等其余七人以保险诈骗罪被判三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开没有把两个总刑期逐一配给汪、陈,也未公布每人罚金额,不自行配对。并罚总刑期也不直接视为保险诈骗单罪刑期,更不能将七人的缓刑推广给整个团队。
对应具体分工,不能用同一群成员名单包办责任
公开区分组织协调、资金归集、发展人员等行为。类似核查应逐人对应何时参与、知道何事、实际处理哪些款项及文书状态,不能由一个人承担核心职责推定所有人都参与洗钱。
报道没有法院名称和案号,本文保留未知;退缴、返还保险公司、罚金和缓刑执行也须各查材料,不从有罪判决推断全部损失已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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