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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税后报酬却没有单列扣税,刑事审查就不能认定已扣已收税款吗

企业依法具有扣缴义务,约定替收款人承担税款,并实际支付税后所得,后来却没有依法解缴。企业人员解释付款凭证没有扣税一栏,因此最多只是应扣未扣。刑事审查不能只看表格是否单列税额,二〇二四年两高解释对承诺代付税款并支付税后所得的情形作了明确认定。

先确认确有法定扣缴身份和真实付款安排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针对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相应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应先核依法适用的扣缴义务、所得性质、合同和实际付款,不能把任何普通代付款人或协助财务人员自动当成法定扣缴义务人。

税前总额、税后到手款和实际申报解缴需分别列明。公司内部写一笔代付费用,不一定说明已按税后安排向纳税人付款;实际履行与合同文字不一致时,应根据完整材料查明,而非只选其中有利的一项。

承诺代付并实际支付税后所得,有特别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认定已扣、已收税款。不能只因没有先从对方账户再扣回一笔钱,就当然排除这一状态。

需要同时对应承诺、付款和税后所得事实。净收价或税负约定怎样解释、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都应有真实证据;不能事后改写合同或工资单,制造原来从不存在的税后安排。

已扣已收不等于单凭此项就成立犯罪

仍需核欺骗隐瞒等法定行为、实际未缴或少缴、数额及有关责任。解释第二条规定相关数额标准,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巨大。具体如何定罪量刑不能只看一个付款总额,合同价款也不等同未缴税款。

依法补缴的日期和金额,应与实际所属期间相对应,不能把后补税改称此前从未发生未缴。纳税人逃税特定补税不追责条款的适用对象和前提,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移到本款扣缴行为上。

还原职责和证据,不以职位一概定责

构成单位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非所有股东、会计或付款经办人当然共同有罪。应查谁约定税后支付、谁控制申报解缴、各自知道什么和实际做了什么。

可按合同承诺、付款、扣缴申报和决策权限梳理,依法提出事实、性质和金额的具体意见。真实资料不全的,说明缺失和调取线索,不补造一套与实际相反的凭证。

这项规则防止只凭表格名称掩盖真实税后付款,也不把税负约定直接等同犯罪。刑事判断最终仍应落实到法定身份、实际行为、数额和个人责任的完整证明。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