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个包装的毒品,不能笼统说只有每包拆出单独称量这一种合法方法。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在要求分别称量、不得混合后称量的同时,对同一组内多个包装,允许采用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净质量。理解规则要把一般要求与特定方法一起阅读。
先核确属同一组
是否同组不是为了计算方便自行决定。第六条对不同查获位置,以及同一位置下外观特征、供述批次、部分疑似物性质的辩解等设有分组要求。不能将本应分开的不同来源物先算一组,再以总数覆盖不明差异。
核查时可对应查获位置、原包装特征、笔录中关于不同批次或疑似性质的记录和最终分组。有关辩解不因提出就当然成立,但依法应如何记载和处理,不能在后来的总量表里完全消失。
总减包装不等于混合毒品
第十五条允许的是该特定净质量确定方式,并仍明确称量时不同包装内的毒品不得混合。不能把它读成先拆出混为一体再称,也不能用未经说明的估算包装重量代替真实材料。
应核总质量所覆盖的包装范围、扣除质量根据及各项单位,查看称量笔录和相应影像能否支持计算。一个总数重复出现在多个文件,不表示已经独立核实每个计算环节;也不能把取样后的剩余量与查获时净量不加解释直接比较。
净质量确定不包办最终法律计量
规范解决的是称量环节。查获物是否为相应毒品、对特定标准药品是否另按有效成分认定,以及数量对应哪个被告人的行为,仍须依相应规定和证据另核。不能因为一种净重方法被允许,就省掉物质性质和人员责任的证明。
可以依法形成分组依据、总量与扣除量、实际净量、样本与剩余物的对照清单。对某一环有疑问,应指向对应页码、物品和计算根据,不自行拆包重称,更不承诺只要没有逐包拆开称过就能全部否定数量。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六、十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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