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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审判长也不能制止不当发问吗

一方在刑事庭审中没有及时反对某个问题,不代表审判长此后便只能放任不当发问。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异议申请与法庭依法管理调查,不能被看成只有前者存在才有后者。

对方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审判长制止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审判长应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不能由提出异议者自己宣布所有问题无效,也不能把驳回某次异议理解为以后任何不当问法都已获得许可。

第二百六十一条要求发问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诱导、威胁或者损害人格尊严,并将这些要求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相关专业或办案人员等的讯问发问。没有人反对,不会使实际威胁自动成为合法调查。

同时,法庭主动制止不意味着可以任意阻止有关案件的正当问题。应指明真实发问及其不当之处,区分尖锐但相关的核查、重复无关的问题和确有威胁侮辱的表达。一个问题让人难以回答,不等于必然损害人格。

发现重要事项未获适当询问,可以依法说明证明目的、原问题及希望调整的问法,请求处理并准确记录。不得私下向证人施压补答,也不将审判长制止一句问题直接包装成证人已获法院认定真实或虚假。

材料可对应具体庭审环节、原话或可核的记录、异议和处理情况。评价对证据及辩护权的影响,要联系真实内容和其他程序,不能只数被制止次数。该条保留的主动管理,有助于使调查守住法定边界,而不是以另一方是否先开口决定所有发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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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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