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不表示任何证人都固定由公诉人先问。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先由证人向法庭陈述证言;此后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发问,再由对方发问。法院依职权通知的,则由审判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先后。
因此应先核法院是依哪方申请通知,还是依职权通知。不能只因证言可能有利于被告,就自行认定必属辩方申请;也不能因检察机关原先询问过该人,便省掉本次通知来源的核查。申请、法院处理和实际通知,应能对应。
顺序安排与证言可信性没有自动等号。先问者不能借此暗示答案、压制不利事实或者代替证人陈述;后问者也不能只因轮次较后,便认为无法依法检验证言。证人知道什么、怎样知道,与主张由谁先问,是不同问题。
第二百六十一、二百六十二条关于直接相关、不得诱导及不得威胁损害人格等要求仍应遵守。发问应经相应许可,围绕待证事实具体展开;无关、重复或不当问题,应依法处理,不把先问资格理解为无限制盘问权。
若次序产生争议,可明确所指证人、申请与通知记录及拟发问事项,请法庭依法核查并记录处理。确有遗漏影响到质证的,应说明具体哪项事实尚未获得适当询问,不能只抽象主张换过顺序就全案证据自动无效。
可以准备按证明目的排列的问题和资料页码,同时保留完整证言与其他证据对照。不得私下组织证人背答案,也不把技术人员对鉴定发表意见与普通证人事实陈述混为同一种程序。该条保障有序调查,最终采信仍须依真实内容及全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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