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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是否可以全部由男性组成

女性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需要确定矫正小组时,不能只因本地工作人员配置方便,就把小组安排成全部男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这是一项具体组成要求,不只是可供选择的管理建议。

小组要求不等于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同性

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矫正方案,根据需要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家庭成员、单位学校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对象为女性时,应在小组中安排女性成员。

法律没有因此规定所有参加矫正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是女性,也没有授权由任何一名女性亲属单独替代机构执法。核查应对照实际成员、承担职责与合法方案,不能只看名单上有没有写一个女性姓名,却完全不说明其实际参与。

个别化方案与依法管理要共同落实

第二十四条要求考虑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犯罪原因等,制定并适时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符合组成要求,不表示方案内容可以忽略真实身体、工作和家庭情况;个人希望调整,也不意味着可以单方免除合法的报告、教育等义务。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特殊健康情况,应通过合法、适当渠道提出,说明实际需要,不必把全部敏感材料在无关群组公开。女性成员参与的制度安排,也不能被解释成可以随意扩散对象身份或病史。

申请纠正应指出组成和实施的具体问题

可向执行地机构核实已确定的小组成员及相应职责,说明哪一法定组成要求尚未落实,希望怎样依法调整。对不掌握的情况请求核实,不因某次活动只看到男性工作人员,就直接认定整个小组没有女性成员。

必要时依法提出监督或权利救济请求,同时继续服从有效的合法管理。亲属签一份自愿接受全男性小组的说明,不能当然取消法定应有女性成员的要求。实际成果应是组成真实、职责明确并适合个体情况的执行安排,不是让对象或家属自行接管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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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