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后取得谅解,不能直接把谅解书当作免刑决定。2013年解释第五条,对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列举情形之一的案件,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罚。条首与后列条件需要连接审查,不是只找出其中一个有利用语。
先核实际履行,不只看愿意补偿
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应有相应事实。未来分期承诺、已冻结尚未返还与实际到账,不宜都写成已足额弥补;款项是否付给有权主体、对应何笔财物,也应能够核实。
有依据地争论金额、个人作用或法律适用,与编造事实不同,不能简单将任何异议称为毫无悔罪。是否构罪及证据充分,亦应先认真审查,不能为争取轻微处理承认未实施的行为。
列举项不是独立通行证
解释列法定从宽,未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以及其他轻微危害不大情形。以少获利一项提出意见,不能删掉非主犯条件;以谅解提出,也不能抹去条首认罪悔罪与退赃退赔等要求。
对近亲属财物并获谅解,第六条另有一般不认为犯罪等规定,不能将其直接推广给所有被害对象。第五条免予刑罚与无罪也不同,不起诉的具体性质应看真实文书及依据,而非统称没有任何记录和后果。
谅解形成应自愿并能够核验
可列损害及返还、实际付款、尚未履行与谅解范围,明确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授权。不能要求尚未收款者确认全部结清,也不以骚扰、威胁或曝光隐私换取签字,更不能承诺交多少钱司法机关就必须作何决定。
法律意见宜逐条连接证据和所主张条件,指出仍存在的缺口。适用可以从宽的制度,仍需全案依法评价;即便某项不满足,也应依法提交其他真实有利材料,不让一张谅解书包办构罪、程序及全部刑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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