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取财,不能只凭亲属称谓就概括为一律没有抢劫罪。2005年两抢意见第七部分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一般不以抢劫定罪;教唆或伙同他人采取相应手段劫取的,可以按抢劫罪处理。用途与共同实施情况不可从分析中删去。
核真实关系,也核实际财产
需要查彼此身份关系、财物归属、实际取得过程及所称个人用途。普通朋友、公司同事或远亲,不能只因关系亲密便自行扩大近亲属范围;家庭账户中的财物也可能涉及不同主体,不能用一家人三个字替代权属核查。
构罪仍须有真实行为和主观等条件。不认定本项抢劫,不等于暴力和伤害获得许可,已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合法家庭财产争议,也不能仅由一方指责便自动升级为抢劫。
共同实施为何不能略过
应核所谓他人实际知道和做过什么,是普通在场、合法劝阻,还是受教唆或共同实施劫取。不能只看是否外姓或是否亲自动手,也不能让组织安排者以本人没有保管最终财物排除参与事实。
意见关于伙同他人的文字,与单纯家庭内部个人使用分支不同。相关人员各自认识和作用仍需证明,不应把一人的暴力自动归给全部同行者;但真实有意共同劫取,也不能仅因财物出自某一参与者家中而获得统一免责。
与敲诈近亲属条款各按自身条件处理
2013年敲诈解释对近亲属财物且获谅解另有规则,不宜直接移来判断本题抢劫;相应行为方式、用途及同案关系应先查清,不能只比较两个罪名哪个结果有利。
材料可按亲属与权属、个人用途、联络安排、实际取财和参与范围列明,保留原始记录及真实意思表示。不倒签同意赠与、不施压取得谅解,也不以家庭协商名义继续限制人身。每条规则都有适用前提,最终结论不能由一张亲属关系证明或一份家属声明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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