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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违禁品又拿去实施其他犯罪,能把全部行为只算抢劫吗

以违禁品为抢劫对象,不会仅因原持有人无权合法持有就自动排除抢劫。2005年两抢意见第七部分明确,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为对象实施抢劫,以抢劫罪定罪,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抢劫后又以其实施其他犯罪的,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象违法与抢劫行为是不同问题

需要查实际对象及其性质、取财方式、个人故意和参与。不能凭对方说物品违法,就自行使用暴力索取;也不能把普通合法物品因来源可疑直接改称违禁品,以跳过应有的鉴别和事实证明。

违禁品数量用于相应评价,不宜擅自套入合法商品交易价格形成一个所谓市场售价。数量、种类及查获资料应真实对应,不对来源不明的估计作确定结论,也不将案件中所有查获物都归为本次取得。

后续独立行为需要再作构成审查

条文所称又实施其他犯罪,不是只要继续接触物品便自动多加一个罪名。必须说明实际做了什么、是否满足另一罪的对象、行为、主观及其他条件,以及各人参与范围。

如果依法已经另构犯罪,不能用最初取得源于抢劫,就把所有后续行为无限吸收。相反,对同一事实是否只是某罪构成或存在特定规则,应依法分析,不见到多种犯罪名称就忽略相互关系机械累加。

依法移交,不自行处置证明性质

发现涉违禁物,应通过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资料可注明原始发现、控制和提交过程,保留合法获得的记录,不为验证真伪而自行使用、交易、运输或传播。取样、鉴定和收缴应依法开展,家属不能自行制造所谓复现实验。

辩护或被害意见可分列对象认定、抢劫事实、后续行为与个人参与,标出每项证据和争议。本文不提供任何违禁品的使用或变现方式,也不保证主动交出便自动免除既往责任。对象需要依法处理,原有侵害与后续独立犯罪也应各按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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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