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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追缴就属于掩隐严重情节吗,还要核无法追缴的因果吗

涉掩隐案件中的赃款暂未追回,是否就能认定行为人拒不配合追缴并构成情节严重?2025年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写的是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拒不配合、无法追缴及两者的联系,不能由一个尚未到账的结果包办。

先指明被评价的拒绝行为

应核机关依法提出何种追缴要求、本人实际知道与控制什么、具体回应和行为,而不是只用态度不好代替事实。无法掌握他人的资金、真实不知去向与明知而拒绝配合,需要证据区分;本人一句不知道,也不能让真实藏匿或控制情况免于审查。

已经提交什么、何时提交、有无补充以及实际作用,应保留对应记录。提出真实权属、金额或资金性质异议,与为阻止追缴而隐瞒真实信息不同,不能把行使合法异议一概等同拒不配合,也不能用异议名称遮盖实际行为。

未追回与因拒绝而无法追缴不同

条文用致使连接行为和结果。应说明哪项拒绝怎样影响哪笔赃款赃物,是否确实造成无法追缴,不能只因另一涉案人失联或财物尚在核查,就将全案未追回总数都归到本人。

其他原因、实际可追缴状态与本人行为范围,应依法查清。不能由几天没有进展便自动宣布永久无法,也不能以后来追回一部分就反向保证此前全部行为均无影响。争议需要具体财物与过程支持,不由一张概括的追缴进度表直接决定。

仍须满足所处条款的完整条件

第五条对不同上游类型另设金额及情节组合,本项不是脱离这些条件的一项独立加档按钮。第四条积极配合等轻微从宽条件,也不等于只要未获从宽,就自动符合第五条第三项;两条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应分别审查。

万盛有关人员可列依法提出的要求、实际掌握信息、已做回应、对应财物和追缴影响,标明真实异议及待查因果。应依法保全和提交材料,不补造配合回执、不转移财物,也不以向私人退款代替合法追缴。最终意见应回应具体拒绝与具体结果,不以金额较大或没有全部追回替代完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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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