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证明某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否就等于同时证明其明知财物属于救灾、社保基金等特定款物?不能将两个证明对象自动合并。2025年掩隐解释第五条对明知特定款物仍处理,设置了有关情节严重的附加条件,需要核财物性质及行为人的相应认识。
先辨真实款物来源与性质
该项列明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和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款物。应核具体对象、来源及用途,不因账户名带公益或社保,就把所有资金一概归入,也不能将普通物品贴上类似标签替代证据。
款物历经转移或转换,是否仍对应这些特定来源,应由完整财物链说明。不能只凭上游有一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犯罪,便推定下游经手的全部财产都是同一种特定款物。
明知犯罪所得不包办特定属性
基本掩隐的明知,依第二条综合接收信息、经手情况、异常、经历和关系等判断;第五条相关条目又写有对特定款物的明知。应具体查行为人在当时知道什么,何种材料支持对来源性质的认识,不能只从后来鉴定或查明结果直接倒推。
这并非要求只有亲口承认才能认定,也不是提供不问来源即可免除责任的办法。原始沟通、实际交付、物品特征和业务背景等证据可共同证明,但有利与不利解释均须依法审查,不能以单一岗位或关系标签代替完整证明。
附加条件还须放回完整分支
第五条按上游犯罪类型规定不同金额和情节组合。即使这一属性与明知成立,也不意味着可以删去相应分支的其他条件直接升级;未满足该项,也不保证基本罪或其他严重情形全部排除。
万盛读者可将特定款物依据、真实流向、本人认识及具体行为、所用严重情节分支逐栏连接。对材料不全如实标注待查,依法保存和提交,不补做不知道来源的声明,也不为求从宽承认并未掌握的全部信息。判断应以真实证据与完整条件为基础,不以财物公益名义或一个总金额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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