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到新岗位后,用工单位称培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能要求其直接上机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把在岗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必需培训,明确列为用工单位义务。人员不是本单位签约招聘,并不意味着现场岗位训练可以完全省掉。
先确认实际关系和岗位要求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接受并实际安排工作,两者职责不能只靠工资由谁转账判断。真正承揽、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结构不同,应对照合同与实际管理,而不是一律称临时工。
岗位需要哪些知识和操作,应结合设备、风险、流程及法定资格确定。一般入职介绍、观看企业宣传视频,与实际岗位必需培训不同;某些工作还有法定持证和安全条件,简单培训更不能代替其资格。已具备经验也不等于新设备、新流程无需说明。
必需培训不能只向另一家公司口头推卸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直接规定用工单位应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两家公司内部约定谁组织课程、谁提供场地或承担成本,可以按合法约定处理,但不能借此对员工声称双方都不用负责,或者让其在不了解操作要求时承担全部风险。
派遣单位依法承担的用人单位义务和相关培训责任,也不能因现场单位有义务而完全消失。实际履行应能说明课程内容、培训者、对象和岗位联系,不能用一张空白签到表替代是否真正学习与掌握的核验。
培训与收费、服务期不是一回事
正常岗位训练不是向被派遣劳动者额外收费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以培训押金或办手续名义要求员工交款,需审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因为协议写过就当然合理。
另有专项培训、服务期主张的,必须另按相应法定条件核查,不能把日常上岗说明自动改成离职必赔的高额债务。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签署一切事故均自负的声明,替代劳动保护或依法确定事故责任。
留下能够对应具体岗位的材料
劳动者可保存岗位分配、操作要求、培训通知、课程记录和自己提出疑问的沟通。发现尚未接受必需培训,应具体说明缺少哪项操作及风险,请求依法安排;不编造已经发生的事故,也不私自拍摄传播涉及无关客户、商业秘密的资料。
万盛用工企业与派遣单位可建立交接清单,逐项写明岗位、资格、培训内容、人员和完成时间。员工换岗或设备流程发生变化时,及时核对是否需要补充,而不是机械沿用多年以前别的岗位记录。发生损害后,应分别查真实过错与因果,既不能把培训不足自动等同于一切损害由企业全赔,也不能让一纸签到抹去实际没有履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