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矿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中却收到单位补检通知,能不能因为“不信任原单位”就一直不去?应认真处理。2025年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未检查情形及相关例外作了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单位依法组织的检查,可能影响这项请求。
补检通知为何可能影响诉讼
解释第十七条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规定未按要求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解除后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它同时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单位已组织检查且劳动者未患职业病,或者单位组织检查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例外。不能把未检查一项事实理解为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恢复劳动关系。
该条也不等于允许单位先任意解除再补一张体检单。解除的其他理由、程序及劳动者提出的其他请求仍需分别审查;检查结果或是否到场,不会自动解决所有工资、补偿和职业病争议。
收到通知先核对是否具备实际参加条件
核对检查机构、项目、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费用安排,确认组织的是与相关职业危害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而不是只测身高体重的普通体检。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职业健康检查义务,不能把不清楚的费用或不合理安排简单转给劳动者。
通知到达太晚、预约信息无法核实、正因住院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以及时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提出可行的替代时间或请求补充安排。是否构成正当理由需个案认定,不能仅凭自己发送了“不同意”就确定已充分履行配合义务。
有疑问时提出具体问题,避免沉默
对机构或项目有疑问,说明是哪一项、为何与既往岗位不符,请单位和有关机构依法核实。一般不宜把“担心结果对自己不利”作为拒检理由,也不能要求先保证检查一定有异常才参加。若有身体状况不宜检查等情况,应尽量提供医疗意见,而不是只由亲友代为口头说明。
保存通知原件、送达时间、答复、改期沟通及最终参加记录。手机未接通、临时缺席一次,与收到清楚通知后持续无理由拒绝,事实不同;单位也不能用一次未接电话直接写成劳动者明确拒检。
检查后继续区分事实和法律请求
如实提供职业史和有关资料,按机构要求配合,取得自己的检查结果。对结果需要复查、进一步诊断或存在异议的,依相应专业和法定程序处理,不自行将体检异常等同职业病诊断,也不把一次正常结果说成以后永远不会有职业健康问题。
向代理律师说明补检进展,及时把相关材料提交正在处理的程序。已经进入一审的,尤其应核对法庭辩论终结等节点;不要误把二审期间再参加检查当然视为完全相同的情形。
这一选题要解决的是收到补检安排后如何真实配合、说明障碍和保存程序事实。万盛劳动者既应维护依法检查的权利,也应避免无理由拒检让自己的诉讼请求受到影响;单位则应提供合法、可执行的检查安排,而非只发一张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