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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粉尘作业多年后确诊尘肺,劳动关系和职业病待遇怎样证明?

多年接触粉尘后发现肺部异常,应分别解决疾病诊断、职业关联、工伤认定和待遇计算问题。一张普通影像报告不能替代职业病诊断,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也不等于所有赔偿已经确定。万盛及外出务工后返乡人员,尤其需要把每段接尘工作经历和对应单位查清,避免因为已离职、没有纸质合同就放弃申请。

一、先区分临床检查与职业病诊断

医院检查提示尘肺样改变、肺部结节或其他异常,应按医嘱继续诊疗;是否属于法定职业病,要由符合条件、开展相应项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结论。诊断需要综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情况以及临床和辅助检查,不能单凭“在矿上干过”作推断。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选择前应核实机构是否开展相应诊断项目,携带历次检查资料,避免把普通体检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混淆。

二、把接尘经历按单位和工种分开记录

工作经历表应写明每段开始和结束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矿井或车间位置、工种、加工材料、日常作业方式以及粉尘防护情况。采掘、凿岩、石材切割、打磨等不同岗位不能只概括成“做工”,因为职业危害种类及接触强度可能不同。

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入场证、培训签到、考勤、工装发放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工友证言,可以互相印证。银行转账人为包工头时,还要说明其与企业的关系及谁实际安排工作。企业更名、兼并或改制的,核对登记资料和承继文件,不要仅凭厂牌相似确定责任单位。

三、单位不出具材料,不等于诊断只能停住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和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用人单位负有相应提供义务。劳动者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写清索取的资料名称和工作期间,保存送达、回复以及拒绝提供的记录,再交诊断机构了解处理途径。

依照管理办法,资料存在争议、单位解散破产等情形下,诊断机构可以提请有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经督促仍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并非一律由劳动者承担无法诊断的后果;诊断机构可以结合临床检查、职业史、本人陈述、工友旁证及监管信息等作出判断。劳动者应如实补充信息,不宜为了“凑齐材料”自行制作单位证明。

四、没有劳动合同,怎样处理关系争议

没有书面合同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但给某企业送货、临时承揽或受他人雇佣,也不能仅凭工作地点认定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争议应围绕招聘、管理、报酬和劳动从属性展开,区分具体用工形式。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应结合职业病防治规则及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及时向诊断机构说明已经申请确认关系的情况,并保存受理凭据。不要误以为起诉了企业,所有职业病申请期限都会自动停止;哪些时间依法不计入,须有对应事由及证明。

五、离职、退休后确诊,仍要核对法定条件

尘肺可能在离开接尘岗位后被发现。重庆市人社局渝人社发〔2019〕84号文件对执行职业病有关工伤规定作出说明:其中依特定离岗情形申请认定的,要核查曾从事危害作业、离岗前未发现职业病、离岗后被诊断或鉴定等前提,以及离岗后是否再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文件涉及退休、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等具体情形,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离岗人员都必然由最后一家企业赔付。相反,也不能仅凭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就否定全部权利。如果后来又接尘、原单位已注销或解除原因不同,应把完整经历交有关部门核查,分别分析适用规则和责任主体。

六、工伤申请的一年,不从最后下班那天一概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情形下,用人单位一般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的一年内直接申请。具体以合法诊断、鉴定及相应程序事实核对起算点,不能拿普通体检日期随意代替。

应保存诊断证明书、收到时间、单位申请凭据和本人递交材料回执。单位口头说“会处理”,不等于已经受理。尚缺部分材料时,应及时联系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核实受理和补正要求,而不是等单位同意承担责任后才开始办手续。

七、诊断有争议与伤残等级有争议,是两件事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管理办法规定可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职业病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省级再鉴定。重庆作为直辖市,具体受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应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信息核实,不能直接把某个区县当作设区的市级鉴定组织。

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能力鉴定解决的是劳动功能障碍等等级问题,由相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法办理。职业病诊断中的疾病分期,不能直接照搬为工伤伤残等级;两个程序的异议期限也不可混用。

八、待遇要按项目、参保状态和鉴定结果计算

整理医疗票据、诊疗记录、交通及其他依法可主张费用凭据,并核对工资、参保月份、停工留薪及已经支付的款项。医疗费用、伤残待遇、护理等是否具备条件、由基金还是单位支付,需要按项目判断,不能听到“尘肺”就套用一笔固定赔偿数。

依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不能因此免除单位按规定承担待遇的责任;原单位是否仍存在、是否有承继主体也影响路径。符合有关条件但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应了解医疗、生活救助途径,不宜把救助与企业赔偿混为一谈。

如拟签一次性处理协议,应先列清已经认定的病情、工伤结论、等级、已付款和仍有争议的项目,特别核对未来治疗及待遇安排。长期职业病权益不宜在诊断资料尚不完整时,凭一张笼统的“全部结清”收据作最终处理。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