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家庭争议依法指向某外国法律,但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规则,一方选出结果最有利的地区要求适用。万盛相关家庭应继续核真实联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要求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不能只凭偏好任意挑选区域版本。
一、先确定国家层面的准据法
第六条以依法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为前提。先明确具体请求属于夫妻财产、父母子女或其他何种关系,再依相应连接规则选法,不能直接因为某地区规则更好就跳过这一层。
国籍相同不意味着所有家庭事项都采用同一准据法,管辖与法律适用也须区分。还未确定适用外国法时,不能先拿一份区域规则反推中国法院当然有权受理或全部事项都应采用它。
二、区域差异须真实且与争议有关
需要查明相关国家在本项实体关系中是否确实存在不同区域规则、各规则适用时点及范围。不能凭国家很大、分为多个行政区,就推断每个地区家庭法一定不同。
也不要把同一条国家法律的不同网站译文,当成多个区域各有一套规则。可提供正式法律来源、制度说明和必要翻译,让有权处理者核查差异,不引用没有具体内容的旅游或移民宣传作为法律依据。
三、最密切联系要对应具体家庭关系
应如实整理家庭共同生活、相关身份和财产、争议形成及其他真实联系,说明与哪一区域有何关联。因素的法律意义须结合关系性质判断,不能在本文自行编出适用一切案件的固定排序或打分公式。
短期旅游、仅有邮寄地址或诉前临时搬迁,不当然决定最密切联系。也不能为得到某一区域规则而倒填居住经历、隐瞒长期实际生活地,法院依法评价联系不等于当事人可以改造过去的事实。
四、最有利规则不能替代第六条要求
有些涉外家事规范对弱者保护另设选择要求,应依具体条文处理;这不等于凡家庭纠纷都可以在外国各地区法律中任挑结果最有利者。必须把特别规则和第六条的真实适用问题分别说明。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限也受相应规范约束,不能仅因双方同意便创造法律未允许的自由。外国法律适用法本身是否继续转引,另受第九条约束,不与区域实体法律选择混作一个问题。
五、查明资料和事实材料同步准备
依第十条及外国法查明解释,提供可核验区域法律、效力时点及必要释义;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依法提供。只证明某条外国规则存在,而不证明为什么该区域与争议最密切,仍可能缺少关键分析。
万盛家庭可形成具体请求、国家准据法、区域差异、联系事实和实体条款的对应材料。区域选择解决的是已指向的外国法律内部应采用哪套规则,不能代替对子女利益、财产归属或请求是否成立的实体判断,也不保证选择某一区域便必然获得预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