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看到收费平台制作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不能仅因某机构已付费收录、页面写有认证,就把这份名单当成有权机关公布的组织名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编制主体与公开内容,核名单来源与核某位调解员擅长领域是两回事。
组织名册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向社会公布经审核批准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负责人以及变更、注销等信息。
同条明确,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和公布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因此,自律组织、商业平台或某个调解中心,不能靠收费认证、合作挂牌或声明“仅供参考”,就把自己变成该名册的法定编制者。查询时应核真实发布主体和原始公开信息,不能只认转发截图上的印章图样。
个人调解员名册公开,是另一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要求商事调解组织自行公开本组织的调解员名册,包含基本情况、擅长领域、使用语言等。这份个人名册服务于人员选任,不是赋予组织另行编制行业组织名册的权限。
例如,一家组织公开自聘调解员名单,不能据此宣称其还可批准其他中心进入全省组织名册。反过来,查到某组织在省级公开信息中,也不等于其中每位人员的专业方向、语言或本次利益冲突已获逐项核定。
将核验结果落实到主体和当前状态
万盛企业可以把拟委托组织的完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有权机关当前公开信息对应,再核住所、负责人及是否有变更或注销信息。仅名称相近,或只出示另一机构的执业材料,不足以证明是同一服务主体;名单有历史记录,也不应忽略后续注销状态。
这一步核验不会代替自愿参调、收费约定、人员选任和协议内容的分别审查。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时,可向实际有权机关核实,不能仅凭平台未收录就断言组织违法,也不要为获得一个私人认证标记而省略正式主体核验。本文依据全国规则,不另设当地特别准入条件。
依据:[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2ff6db1f9a4d8ea8d6ebbe38a9b10a.html),第十七、二十二条;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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