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加强国际交流、依法到境外设业务机构。关键仍是依法;境内组织持有执业证,不等于这张证件已经替代拟设机构所在地的全部法律手续。
先确定是合作还是新设经营主体
参加会议、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具体事项,与设立长期业务机构在主体、活动和适用要求上可能不同。应列真实拟设形式、地点、资金及人员安排,再核相关国内外适用规定,不凭合作备忘录就宣称已有实体分支。
第二十五条本身没有逐国列出登记、许可、人员工作及税务要求。不能由它编造某国免登记、统一承认中国执业证或者一周内自动营业的结论,具体法域需另外取得可靠现行依据。
国际规则参与和协议执行也不同
条文支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公信力,不会使组织单方制定的规则自动成为国际公约,也不让每份协议当然在任何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建设、处理某争议的授权及协议后续程序应分别核实。
可形成活动与主体方案、所在地待核要求、真实合作和服务范围。对外介绍只使用已完成且可核的事实;尚在筹备就标明筹备,不能把分站网页或通讯地址包装成已经成立的境外实体机构。
依据:[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2ff6db1f9a4d8ea8d6ebbe38a9b10a.html),第二十五条;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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