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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只赋强制执行主债务,能连同保证人的财产一起申请执行吗

借款人和保证人都在合同中签了字,债权人也办理了赋强公证,是否就能不经其他审查直接执行保证人?应先核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而不是只看原合同中有没有担保条款。《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区分主债务与担保债务的执行受理。

只赋强主债务,担保债务部分不予受理

第六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法院应依法执行;仅包含主债务,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反过来,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也不予受理。三种情况不能只留下第一句理解。

因此,担保人签过原合同、债权人认为担保有效,均不自动补足赋强范围。实际申请对象和给付内容,需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对应,不能自行将主债务人改成所有签名人员。

公证证词、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需要一并核

规定第三、四条要求相应执行材料,并要求在公证证词中列明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只拿主合同首页或一张公证封面,很难判断哪项债务获得赋强。应查完整证词、所证明文书、承诺及执行证书的内容,核是否存在缺页或版本不一致。

执行证书涉及履行情况等事项,不宜被当作可以任意增加原赋强债务和主体的工具。对于确有争议的范围,应向有权主体依法核实,不能让债务人或保证人补签与当初公证过程不符的旧日期材料。

不予受理担保执行,不等于保证责任当然消灭

第六条解决直接执行的受理范围,不是免除所有未赋强担保合同的实体责任。债权人如需另行向保证人主张,应按真实保证方式、期间、责任条件及相应程序分析,不把法院没有受理直接执行等同于已经判定担保无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顺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也不能被有一份赋强文书自动替代。已经依法对主债务申请执行,可能与保证责任保存有专门衔接要求,但这不意味着第六条所限制的担保执行范围已经自行扩大。具体请求应另核适用规则和完整日期。

申请被拒后,对准裁定和真正欠款选择路径

规定第七条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设自送达起十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相关复议期满未申请或复议被驳后的民事诉讼,亦有规定。应说明自己争的是赋强范围认定错误,还是原来确实没有赋强但仍需依法追究实体担保责任。

材料可形成主债务、担保债务、赋强范围、已履行及拟请求对象五项对照。实际收款及时扣核,不重复申请同一金额。依法核清范围,能避免把一份对借款人可执行的文书,错误当作对任何保证人均可直接处分财产的通行证,也使保证人对实体责任与直接执行资格提出准确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至七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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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