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起诉请求撤销执行和解,随后告诉债权人,效力官司没判完就不能恢复原判执行。这个说法不能直接成立。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被执行人以和解无效或应撤销为由起诉,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过,能够提出申请与法院最终应否恢复,仍须分别判断。
起诉和解效力,不等于已经否定协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无效或应予撤销,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提交诉状、受理和最终认定效力,是不同程序状态,不能只凭一张立案截图就宣布和解已被撤销。
债权人应依法回应真实效力争议,保存签署、授权、协商及履行资料。债务人也应提出具体无效或撤销依据,不能把对金额后悔、资金紧张都包装成已经生效的撤销结论。
被执行人提起该诉,不阻止提出恢复申请
第十六条第二款专门说明了这一点。申请执行人无需仅因对方提起上述诉讼,就自行放弃申请恢复的机会或无限等待;可向法院说明效力诉讼和实际不履行情况,请其依法审查。
恢复申请应对应原生效法律文书、原执行案及尚未履行范围,附和解、履行明细及有关材料。不能在对方起诉后才任意增加原判没有确定的债务,也不能隐瞒已经收到的款项。
不受起诉阻挡,不等于恢复条件免审
第十一条规定,和解履毕、未到期或条件未成而不符合预期违约例外、正在按约履行等情形,不予恢复。即使债务人起诉效力争议,其此前仍在正常履约,也不能只把起诉本身当作任何情形都可恢复的理由。
反过来,确已不履行的事实,需要与效力争议分别提交。法院仍应依据具体条件处理;认为恢复或不恢复违法,应依法选择相应救济,不以当事人单方判断替代正式执行决定。
最终无效或撤销结论,还会影响后续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和解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两种时间状态应分清:现在是否可申请,与后来效力裁判作为恢复依据,不是只有后一种情况才允许提出任何请求。
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依法处理,不能借效力结论重复受偿。材料可按和解签署、履行中断、效力起诉、恢复申请及法院决定排序,逐一标明当前状态。本条解决特定效力之诉与原执行的衔接,不宜与普通再审、其他另案诉讼的停止执行规则无区别混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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